[ 丁超 ]——(2011-7-24) / 已閱9906次
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個程序性問題
案情如下:原告于2011年6月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寄發受理案件和開庭通知時單位方拒收,后單位由于廠房租金不付,租賃關系解除后將廠房里的機器設備全部搬走(后查實搬至其朋友處),但根據工商資料調查,該企業仍然在業,同時原告掌握了被告的銀行賬號。
由于單位拒收,仲裁委員會的意見是公告送達,但是公告送達時間長,可以給單位制造一個機會,即單位注銷。
這個案件當前還在公告階段。
在此,筆者想了兩種途徑:
一是與勞動仲裁部門與工商部門聯系,希望可以工商部門對該企業的可能的注銷行為上個警示直至該勞動爭議案件結案。當時先找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根據其內部規定認為仲裁機構應出具相關證明,即提請工商部門防止單位注銷的函,而勞動仲裁部門認為出具這樣的函會造成越權行為,認為仲裁部門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即可。故筆者只能提請工商部門在單位申請注銷時告知本案原告,但工商部門也拒絕了。
二、勞動仲裁期間如何申請保全,由于防止公司注銷無果,筆者當時想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法院訴訟保全,查封單位賬號。當時仲裁委員會對該行為的可行性提出異議,同時認為現在申請法院訴訟保全查封賬號時間很長,可能賬號查封時,黃花菜都涼了。
無奈,筆者只能想,如果單位注銷,勞動者又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什么以上兩條可以防止風險的路走不通,說到底,難道只能坐以待斃。勞動爭議仲裁委與工商部門的做法到底是否有道理,為此,作為辦理該案的筆者本人將自己的心得記錄如下。
針對工商部門防止企業注銷的行為,筆者認為更多的是職能部門的責任。比如,勞動仲裁機構在受理相關仲裁后可以將此信息通報工商、稅務等部門,防止工商等部門在辦理注銷過程中受到企業的蒙騙,而工商部門應該做出警示,防止企業以注銷來與勞動者玩貓膩,而工商部門以所謂的部門規定一定要仲裁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有所不妥,更何況案件受理通知書也不是蓋了仲裁委員會的公章嗎?
關于仲裁保全的措施,筆者認為裁定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是引起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財產保全的前提和基礎。人民法院裁定財產保全是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和歸宿點。仲裁法雖然對裁定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沒有作出規定,但根據仲裁實踐,應經過如下程序可以申請仲裁保全。
審查和受理。審查是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行為。審查是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在接到財產保全申請后,進行檢查核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仲裁機構在接到仲裁財產保全申請后,經檢查核對認為不符合仲裁財產保全的,應予以駁回;手續不完備的,應該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認為符合保全條件的,應及時將申請書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仲裁前財產保全申請后,經檢查核對后,認為不符合仲裁前保全條件的,應該裁定駁回;認為符合仲裁前保全條件的,應予以接受。受理是人民法院在接到仲裁財產保全申請后或者仲裁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并予以裁定允許采取保全措施的行為。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的,即進入仲裁保全程序,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對仲裁案件或者將來的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促使措施權。 仲裁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寫明:第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第二,請求保全事項和事實、理由根據;第三,確認的保全對象和數額、范圍及采取的保全措施;第四,制定財產保全裁定書的人民法院和時間。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關于仲裁前財產保全,則因仲裁前財產保全情況緊急,所以,人民法院在接到財產保全申請后,及時審查,自接申請書時起,48小時內做出裁定。
如果在仲裁過程中企業辦理了注銷手續,但沒有將拖欠的工資款列入企業債務進行清算,勞動者有權要求工商機關撤銷企業注銷登記。即使是工商辦理的注銷登記不宜撤銷,并不是說勞動者的權益就無法伸張,勞動者還可以等仲裁終結后向法院起訴,此時企業的法律人格雖然不存在了,企業投資者的民事責任并沒有免除,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的投資者在投資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