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立輝 ]——(2003-3-19) / 已閱39266次
涉暴條文在分則各章的分布
從這個表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條文的分布特點:
1、 覆蓋面廣。在分則的十章中,有七章含有涉暴條文。這說明暴力犯罪仍然在各種犯罪形式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暴力犯罪侵犯的客體,經常是包含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在內的復雜客體。
2、 在各章的分布不均。
(1) 無論從比例上還是密度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都高居榜首。這從側面說明,就犯罪對象來說,暴力犯罪對人身的侵犯顯然遠遠高于對財產的侵犯。這也是一些學者僅僅把人身作為暴力犯罪對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2)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是密度、比例最低的一章。這可能是由于相當一部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不會訴諸暴力;另外也可能與軍人的身份,即直接參與社會交往的機會較少有關。
(3) 有三章的內容不含任何涉暴條文。這是因為,在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和第九章(瀆職罪)中,大部分犯罪都缺少犯罪對象,而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犯罪客體過于單一,缺少下位概念。
(三)分類
首先,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可對暴力作如下分類:
1、 輕微暴力:對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傷害,或僅造成極輕微的傷害。
2、 一般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輕傷。
3、 嚴重暴力:對他人人身造成重傷。
4、 極嚴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傷,或一人以上死亡。
為了研究需要,對于形形色色的暴力犯罪,可以采用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國學術界目前采用的分類依據有:手段的直接性與間接性、危害后果、內涵與外延、侵犯客體等⑧。
我認為,就這26個刑法條文所直接涉及的犯罪來說,可以按照其對暴力手段的依賴程度,將其分為兩類:
1、必要的暴力犯罪:行為人只有在采用暴力手段時,才構成該條文所規定的犯罪,而采取其他手段時,即使造成同樣的危害后果,也不構成犯罪。如:第202條的抗稅罪、第247條的暴力取證罪等。
這類犯罪一般危害不大,刑罰也較輕。這是因為,在這類犯罪中行為人追求的只是輕微違法行為(如抗稅),甚至是正當的職務行為(如取證)。假如不采用暴力手段,或雖采用但情節并不嚴重的話,就不會上升為犯罪行為。暴力手段對犯罪的成立產生了根本作用,使行為人的行為性質發生了改變。暴力的程度,顯然應在一般暴力以下。
2、選擇的暴力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可供選擇的犯罪手段有數種,暴力只是其中之一 。行為人采用其中任何一種手段均可能構成該條文規定的犯罪,當其選擇了暴力作為犯罪手段之一時,該項具體的犯罪即可被稱為暴力犯罪。
這類犯罪一般危害性較大,刑罰也較重一些。在行為人僅僅采用一般暴力的情況下,暴力手段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又分為四種情況:
(1)、沒有影響。暴力及威脅(脅迫)只是可供選擇的手段之一;行為人采用暴力手段與否,在損害后果相同的情況下,不影響定罪量刑,如劫持航空器罪、強奸罪、搶劫罪、侮辱罪、破壞選舉罪等。
(2)、罪名不變,加重法定刑。暴力手段在這類犯罪中與其它手段明顯不同,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況下,使刑罰大大加重,如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強迫賣血罪。該類暴力行為要求的起點很低,只要是輕微暴力即可。同時也不能超出一般暴力,否則就會觸犯新的罪名(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3)、罪名改變,輕罪變為重罪。在行為人采用其他手段實施犯罪時,按照該條文確定的罪名定罪量刑;一旦行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實施犯罪,則援引其它條文規定的一個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只要采用暴力手段,罪名即發生轉化,即暴力是罪名轉化的必要充分條件。例如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即構成搶劫罪。這里的暴力只須是輕微暴力即可。另一種情況是,不僅要求行為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還要求必須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傷殘、死亡),即暴力僅是罪名轉化的必要條件。例如實施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即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采用的暴力至少應達到嚴重暴力的程度。
(4)、罪數增加,數罪并罰。行為人在實施某種犯罪行為時一旦采用暴力手段,量刑時即在原罪名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新的罪名,兩罪并罰。例如,在走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這里的暴力也只要求達到輕微暴力即可。
以上是我在宏觀層面上對刑法條文中的26個涉暴條文所做的粗淺分析,權做拋磚引玉之用。在微觀層面上,如每個條文中暴力的具體含義、程度、后果、對量刑的影響是否適當等等,尚須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①莫洪憲主編《犯罪學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71-73頁
②康樹華主編《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版,第290-293頁
③楊春洗等主編《刑事法學大詞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④林志剛《暴力犯罪的內涵與外延》,載《現代法學》2001年第12期
⑤魏平雄等編《犯罪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24頁
⑥曹子丹主編《中國犯罪原因研究綜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56頁
⑦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86頁
⑧陰家寶主編《新中國犯罪學研究綜述》,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68-5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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