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 ]——(2003-3-23) / 已閱12894次
電視劇《殺青》的法律漏洞
劉 春 北京方元律師事務所
時下,很多電視臺正在熱播電視劇《殺青》。該劇描寫的是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引發的恩怨情仇。劇中有大量情節與法律有關。影視劇描寫法律題材對宣傳法制、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有好處,應該予以肯定。但是,很多涉及法律內容的影視劇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漏洞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是笑話,有的足以影響人們對劇情的理解,有的甚至引起普通百姓對中國法律的誤解。所以,指正、彌補其中的法律問題,無論對正確進行法制宣傳,培養人們正確的法律意識,還是對提高影視劇的質量都有益處。本文不想評論《殺青》的藝術性,演員的服裝與人物身份和場合是否相符等等問題,單說一說劇中與法律有關的情節暴露的漏洞和缺憾。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個法官來審理,民刑不分,讓中國法制倒退到封建社會。
劇中劉光作為原告起訴過苗青和美華公司兩次,第一次劉光撤訴,第二次因劉光不滿18周歲而被駁回起訴。這兩個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個法官來主審無可爭議。但是,苗青自首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該是刑事案件。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還是原來審理劉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對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民刑不分,現代社會中,各個國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審判人員來審理的。攝制組是否是為了節省一個演員的開支,而讓中國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會?!
二、劉光起訴的兩個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陽法院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卻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劇中有這樣一個鏡頭:在美華總經理方凱的桌子上放著一張蓋著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章的傳票,而第二天開庭的法院卻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陽法院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卻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究竟是誰的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肯定不會發出北京市朝陽法院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這個細節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識的欠缺,而是工作態度問題。稍微細心一點,外行也能看出這個破綻。
2、法庭布置錯誤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類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法發<1993>41號=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時,審判活動區按下列規定布置:審判活動區正中前方設置法臺,法臺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席位,左邊為被告座位。而在《殺青》一劇中,原告劉光與代理人坐在法臺的左側,被告苗青和美華公司坐在法臺的右側,正好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滿18周歲并不必然導致案件被駁回起訴。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達到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劇中,法官拿到美華公司律師調查的關于原告劉光還差七日才滿十八周歲的證據后,沒有對劉光的經濟來源進行調查就作出證據如果真實就駁回原告起訴的決定,是欠妥的。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不應該立案偵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為,
第一,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可見,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是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提起公訴,然后由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判決。
第二,屬地管轄可能錯誤,也就是說案件不應由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我國刑事案件的管轄是屬地原則,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地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犯罪地的法院審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從劇中的鏡頭分析,犯罪地是朝陽區的可能性更大,因為犯罪結果發生在朝陽區大北窯附近的美華公司。筆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東城區,則犯罪行為發生地為東城區,由東城的司法機關管轄亦可。但是,劇中有一個情節是苗青拿著海藍云霞飲料的樣品從美華公司飛奔出來,想回海得公司,當時她跟出租司機說到“草橋”,可見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豐臺區,與東城區沒有任何關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這個案件,屬于級別管轄錯誤。在級別管轄上,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依法不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犯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類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苗青和美華公司的身份不對。劇中法官審理時稱傳證人苗青到庭,可見,編導認為苗青在這個案件中是證人。但是,從苗青“自首”,檢察院對苗青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來看,苗青在本案中應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是被告人。美華公司明知是竊取的商業秘密而使用,依法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在審判時應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談天紫和總經理方凱應在法庭中間被告人的位置,而不應該與其辯護人同坐在辯護人的位置上。
第五,檢察機關有權單獨對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劇中美華公司的律師提出申請檢察院給苗青做司法精神病的鑒定。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說,我們將與法院一起委托鑒定部門做司法鑒定。前面講過,檢察院無權對此案進行偵查,偵查機關應為公安機關。偵查機關有權單獨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沒有必要會同法院一起做司法鑒定。司法實踐中,如果在審判階段做司法鑒定,法院會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根本不會出現法院與檢察院一起為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情況。劇中苗青由檢察員陪同,乘坐法院的警車去做鑒定的一幕,讓法律專業人士一頭霧水,真是哪跟哪呀,法律程序全亂了套了!
我只看了幾集就發現了這么多的問題,如果全看一遍還不知要發現多少漏洞。這是不是提醒影視劇的編導制片,拍法律題材的影視劇,應該聘請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做法律顧問,對劇情、臺詞、道具等方面把關,以免貽笑大方?
( 作者:劉春,北京方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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