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挺 ]——(2003-4-15) / 已閱13493次
青年男子的行為如何定性
徐挺
案例:2003年2月8日,一名青年男子來到北京市豐臺區(qū)成壽寺足球彩票銷售點,讓售票員打印一疊從電腦上選好的足彩項目。售票員問其有多少錢,青年男子含糊回答說2000多元。因為打印彩票時間較長,青年男子站了一會兒就走了,留下400元押金和手機號碼,說最遲星期天來取彩票。最后,售票員打出所有的彩票,價值 10198元。這期足球彩票開獎前,彩票銷售點多次打電話讓青年男子來取彩票,但其總是推辭有事不來。彩票開獎后,青年男子的彩票未能中獎。以后青年男子的手機再未能打通。經(jīng)查:此手機號碼為中國聯(lián)通的“如意通”,沒有經(jīng)過身份證登記程序,查不出真實姓名和身份。
此案中青年男子的行為如何定性形成兩種意見:
一、民事欺詐行為。
此案為一彩票買賣合同。青年男子是買受人,彩票銷售點是出賣人,彩票是標的物。在買賣合同中,支付價款和接受標的物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此案中,青年男子主觀方面存在著惡意,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對方簽定口頭彩票買賣合同后,知道購買彩票有一定的風險,所以不是一心一意的履行合同,而是觀望,看彩票能否中獎而獲得更多的利益。這種行為明顯是一種欺詐行為。當他發(fā)現(xiàn)彩票未能中獎后,即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因買受人拒絕接受,因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買受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接受標的物,因而發(fā)生的一切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買受人承擔。此案中,彩票銷售點可以主張該彩票買賣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追究青年男子違約責任。
二、構成合同詐騙罪。
首先,主觀上青年男子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故意。他想通過彩票買賣來占有對方財物。他雖然沒有表現(xiàn)為直接占有對方的財物,但他實際上直接使用了對方的財產,自己花少量的錢買了大量的彩票,把買彩票的風險轉嫁給了對方,從而讓對方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損害。
其次,本案是在彩票買賣中發(fā)生的。青年男子采用這種特定的方式進行詐騙,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如果他用的是全球通,沒有隱瞞真實姓名,就可能是民事合同糾紛中的欺詐行為。這種方式是合同詐騙,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方式,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的前四種詐騙行為方式,均不符合。只有適用第五款“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青年男子主觀上具有惡意沒有問題。他以間接的占有對方財產為目的,隱瞞真相,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這種欺詐絕非民事欺詐。在主觀意識里,他就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他沒有中獎就不來取彩票,實際上已經(jīng)讓對方支付了買彩票的錢,只是自己沒有經(jīng)手而已。他的行為已經(jīng)使彩票銷售點在認識上產生錯覺,以致“自愿地”為其墊付了購買彩票的絕大部分費用,這也是他所希望的。對于彩票來說,他是詐騙既遂;對于中獎的獎金來說,他是詐騙未遂。
綜上,從此案中可以看出,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兩者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兩者都發(fā)生在經(jīng)濟交往活動中,都有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兩者在客觀上都采用欺騙方法,包括捏造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兩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tài)下行騙,不存在過失問題;行為人都可能對特定的財物處于不法占有狀態(tài)。
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合同簽訂以后,總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征性的。簽訂合同后,他的目的一旦達到,即逃之夭夭,根本不考慮償還。對于這種情況,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條件,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此案中的詐騙方式也是首次出現(xiàn),《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只規(guī)定合同詐騙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考慮到不直接表現(xiàn)為非法占有,但可能直接使用財產這種可能性,從而使詐騙人本該減少的財產沒有減少,受害人不該減少的財產卻減少。這是立法的缺陷,立法部門應該對合同詐騙罪作更詳細的司法解釋。
(作者:興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徐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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