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懷德 ]——(2000-9-1) / 已閱342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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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的方式。聽證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種方式:一是書面直接送達,二郵寄告知,三是公告送達。我國《行政處罰法》未作規定,但各地及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法的具體辦法除規定上述三種送達方式外,還包括委托送達,口頭告知(但要記入筆錄)等。
四、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于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7項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但沒有規定聽證筆錄在決定中作為唯一依據,甚至對該筆錄在處罰決定的作用也只字示提。各地各部門的聽證實施辦法對此作了一定補充。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26條規定:"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16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不得以未經聽證認定的證據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目前爭議的問題是:聽證筆錄在行政決定中的作用是什么?一種觀點主張應全面借鑒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則,特別是吸收其精髓,"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應是當事人所知悉并經其辯論的;如果行政機關采用聽證筆錄以外的事實和證據,應當提供當事人知悉和辯論這些材料的機會"。(16)
也就是說,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決定的主要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因為聽證之后補充的證據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依據,當事人也可以不提交有關證據,因而無法做到聽有證據都必須在聽證中出示并經過質證后確認。特別是在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情況下,要求所有證據在聽證會上質證,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中也做不到。從我國目前聽證制度的適用現狀看,一方面,聽證筆錄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視,行政機關作為程序的發動者和終結裁判者,在使用聽證筆錄方面仍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未經聽證的證據和事實仍然對行政決定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這與聽證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則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聽證筆錄是行政程序的階段性產物,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于行政首長的裁決,聽證后采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決定并不是最終決定,還要接受司法審查,所以為了達到聽證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們同意將聽證筆錄作為行政決定主要依據的觀點。
以上是聽證程序的主要原則和制度,除此之外,還有回避原則、禁止單方面接觸原則、案卷閱覽原則、委托代理原則等。這些原則的重要性并不亞于前述的四項原則,只是由于它們多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且為人們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詳細論述。
①⑩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頁,第153-154頁。
②(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羅斯著:《美國憲法概論》,劉瑞祥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頁。
③參見(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查委員會編印:《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第168頁。
④Margaret Allars, lntroduction to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 1990,at 265.
⑤⑨(11)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頁,第437頁,第438頁。
⑥⑦章劍生:《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頁。
⑧楊惠基主編:《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頁。
(12)參見(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頁。
(13)參見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
(14)(16)劉勉義、蔣勇:《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頁。
(15)參見《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第12條。
(政法論壇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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