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艷 ]——(2003-5-5) / 已閱49809次
式,就可以在規制各種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生產行為中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從而達到協調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兩者關系的目的。
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立法,具體體現為一系列經濟手段的利用。但這里的經濟手段并非
指經濟學領域中所有手段,而是指那些符合環境成本內部化要求的,能夠體現有效利用環境
資源,適應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手段。此處介紹的是在OECD國家廣泛運用的稅收、收費、
排污權交易、押金等方式。
首先,稅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環境稅,又稱綠色稅收,主要可分為排污稅和產品稅兩
種。前者,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從污染源頭、污染行為進行控制。這些污染企業主要是那
些“夕陽產業”,如造紙、化工、冶煉等等。產品稅主要針對那些可能造成污染的產品,如
塑料制品、一次性電池、石油、天然氣、碳、煤等。
其次,收費主要是對企業排污進行收費,通常是擬定“三廢”排放標準,超過一定標準
則收取一定費用。近年來,收費項目除了傳統的“三廢”以外,還有危險廢物處置、畜禽牧
場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
再次,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象商品那樣
買入和賣出來進行污染排放控制。 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間內
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這樣
通過市場手段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社會以最低成
本減排污染物,從而使環境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
最后,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存
款或押金,以促進消費者退回或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費者購買飲
料等商品的同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
消費者將使用過的這些容器或包裝物退回給原銷售者,則銷售者根據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裝物
的數量,退還消費者預先為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費者不退回其已經付過
押金的容器或包裝物,則其所支付的押金將不能退還。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市場機制。
除了上述這些手段之外,還有其他諸如建立環保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在
這一領域內,西方發達國家可以為我們提供許多經驗,下文將具體論述。
三、發達國家及國際環境立法中對市場機制的運用
美國環境法是成功運用經濟手段的立法。縱覽美國環境立法,其特點之一就是利用市場
機制激勵企業樹立環保意識,例如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EPA)確定企業每年排污總量,根
據每1個企業排放量多少來計點,要求排污多的公司通過買指標的方法來維持排放量。 除
了是排污權交易的創始國,②美國在環境立法中還注重運用環境稅收、環境保護基金政策。
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稅,并開始征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
美國《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1980年)規定設立危險廢物基金和關閉后責任基金。
繼美國之后,許多西方國家也紛紛開始在環境立法中擬定經濟手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
果。歐盟國家通常采用的經濟手段包括環境保護稅收、收費、低息貸款、保險手段、環境標
志、環保撥款、補助金、押金、加速折舊、排污許可及排污交易等。生態稅法律制度最早在
歐洲誕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賦予生態稅這一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以法律形式,之后
比利時、德國、英國、丹麥、意大利等國也制定各種生態稅收法,分別針對能源、三廢、產
品包裝等征收稅收。
在國際環境立法的發展過程當中,對市場機制的運用同樣有所體現,并且成為近年來的
趨勢。1980年,多邊金融機構已經通過一個《有關經濟發展的環境政策與程序宣言》。世界
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編著的《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其中明確提出要利用經濟手段來促進
環境保護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強調根據全部社會成本(包括環境成本和資源耗竭成本)作為
產品定價的重要性,強調環境經濟學在制定和實施旨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方面的作用,
提出了一系列與可持續性相一致的環境經濟政策目標和措施。據筆者收集的相關資料記載,
第一次規定經濟手段的全球性多邊環境公約是1987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
定書》,該議定書第2條第8款第a項規定:作為公約第1條第6款規定的一個區域經濟一
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約國,可以協議聯合履行本條約內規定的關于(受控物質)消費的
義務,只要聯合消費受控物質的總量不超過本議定書規定的數量。這一聯合履約的規定,就
為市場機制的運用作了鋪墊。同樣,《氣候變化公約》(1992年)第4條第2款規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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