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林 ]——(2011-8-6) / 已閱7959次
本案應中止訴訟還是終結訴訟
陳某在為他人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被送往醫院,為保證將來案件得以順利執行,陳某于當日便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接受勞務者李某等人,并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受理后不久,原告陳某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對于陳某的案件該如何處理,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中止訴訟,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有人認為應終結訴訟,由其近親屬另行起訴。
要弄清本案適用中止訴訟還是終結訴訟,首先應弄清中止訴訟與終結訴訟分別適用于哪些情形。
中止訴訟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出現以下情形,訴訟中止: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而終結訴訟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終結訴訟主要適用于: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從上述關于中止訴訟與終結訴訟的法律規定來看,似乎本案應適中止訴訟,待其繼承人明確是否參加訴訟再決定恢復訴訟還是終結訴訟。然而筆者認為,本案應終結訴訟,然后由其近親屬另行起訴。原因在于:1、請求權基礎發生變化。陳某起訴李某等人時其請求權基礎是因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身體權受到傷害;陳某近親屬起訴要求李某等人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陳某的生命權受到了侵害。2、請求項目發生變化。陳某起訴時其要求李某等人賠償的項目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陳某近親屬起訴時的賠償項目除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還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二者的項目明顯有區別。3、賠償權利人發生變化。陳某起訴時的賠償權利人為陳某本人,現陳某去世后賠償權利人不再是陳某,而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畢竟本案不同一般的案件當事人死亡的情形,本案的原告死亡,直接導致了請求權人及訴訟請求發生變化,這與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到訴訟中來是不同的,不能簡單地根據中止訴訟的法律規定來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作者單位: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