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1-9-28) / 已閱10028次
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我院刑事審判庭認真貫徹落實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的工作部署,確保我院刑事審判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我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行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做以總結匯報。
(一)、量刑規范化工作的落實和部署情況
院領導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安排主管院長、庭長主抓此項工作。在開展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之前,庭長組織刑庭所有法官認真學習量刑規范化試行工作的重要意義,提出要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此項工作剛剛在刑事審判中試行,開好局是關鍵。量刑規范化本身就對法官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特別的是前期的工作,無經驗可循,要摸索著前進。而且試行前期的判決,將會成為以后的審判工作的參照,所以要求刑事審判法官要高度重視,加強學習,多交流,多探討,確保刑事審判量刑規范化工作順利進行。
(二)、案件的受理和適用量刑規范化的情況
1、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十五類試行案件的審理情況:
(1)、各類試行案件收結數;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7件8人,其中故意傷害案件1件1人、妨害公務案件1年1人、詐騙案件1件1人,敲詐勒索案件1件1人、盜竊案件 1件2人、販賣毒品案件1件1人、盜伐林木案件1年1人。 上述案件中適用量刑規范化的案件6件7人,除了盜伐林木一案外其他都適用了量刑規范化。
2011年1月至8月25日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32件36人,其中聚眾斗毆案件2件4人、故意傷害案件7件7人、詐騙案件2件2人、販賣毒品案件3件4人、運輸毒品案件1件1人、盜竊案件5件5人、搶劫案件2件2人、強奸案件4件4人、尋釁滋事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職務侵占案件1件1人、脫逃案件1件1人、過失致人死亡案件1件1人、貸款詐騙案件1件1人、挪用資金案件1件1人、盜伐林木案件1件1人、合同詐騙案件1件2人、開設賭場案件1件1人、非法經營案件1件1人民、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件1件2人。上述受理的案件中,適用量刑規范化的案件的32件36人,其中聚眾斗毆案件2件4人、故意傷害案件7件7人、詐騙案件2件2人、販賣毒品案件3件4人、運輸毒品案件1件1人、盜竊案件5件5人、搶劫案件2件2人、強奸案件4件4人、尋釁滋事案件1件2人、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職務侵占案件1件1人;
(2)、2010年1月至8月25日,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9件75人;
(3)、試行案件上訴案件數、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結案數:從2011年10月1日起共上訴案件6起,其中3起試用了《量刑規范指導意見》;附帶民事調解案件16件,調解達成協議的14件;
(4)、試行量刑指導意見的案件平均審限25天;
(5)、試行量刑指導意見后上訴案件3件,調解結案(附帶民事調解達成協議案件)14件,平均審限與試行前基本等同;
(6)、同期非試行案件的上訴案件數3件,調解案件16件;
(7)、試行期間各個試行罪名的平均刑罰,與試行前同類案件刑罰情況相比,有個別案件量刑較輕,幅度在六個月之內。
三、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取得的效果
《量刑指導意見》明確了量刑的步驟、方法以及各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將量刑納入庭審程序,增強了量刑結果的可預期性,增加了被告人退贓、退賠的積極性,使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更容易開展。同時,被告人可以發表量刑答辯,可以就具體刑期在法庭上發表意見,而不是籠統地說要求法庭從輕處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可有效排除案外因素對量刑工作的干擾,保證了刑事審判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使得個案的量刑更加公開、公正,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之間的量刑相對更加平衡,有助于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四、開展量刑規范化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1、被告人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規定和量刑規范化試行意見不熟悉等方面的限制,無法自己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即便審判人員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圍,他還是說不出具體的意見,同時受經濟條件所限,部分被告人無庭審辯護人,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的對抗局面。
2、輕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學。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居多,適用量刑規范化過程中,從輕的情節,應當減少基準刑的條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罰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罰為月計算,比如經常量出八個月、九個月、十個月等,改變了以往都以六個月或整年計算下判的方式,判決還經常出現一年一個月、一年兩個月等情況,覺得是否太機械了。還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認罪,但因為量刑規范化程序中對此類情況沒有增加刑罰,也僅能判處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氣焰沒有得到有效打擊。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刑期應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節相同,但在實行量刑規范化之前有可能輕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盜竊案件中,二被告人參與盜竊次數、數額相同,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規范化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畸輕、畸重的情形量刑應當等同,所以認為在適用量刑規范化量刑時,也應對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節的認定和適用問題。《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了諸多酌定量刑情節,在操作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問題。例如:持械搶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搶劫,是對持械者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還是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B、持械聚眾斗毆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沒持械,是否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C、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有輕傷的,對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傷罪名處罰,有的按聚眾斗毆罪名判處,一案中要出現兩種罪名,多個被告人,如果出現聚眾斗毆中有多個增加刑罰標準的如聚眾斗毆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這對罪名不變的聚眾斗毆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為造成了重傷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傷的罪名來評價刑罰,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眾斗毆中應增加的刑罰,這樣是否合理。
5、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未納入量刑規范工作范圍考量。《量刑指導意見》中對于退賠及積極賠償損失的情況制定了減少基準刑的從輕幅度,但對于積極繳納罰金的情況卻未予規定。作為被告人認罪及悔罪表現之一,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應納入量刑規范內。
6、 判決文書的寫法有必要改進,第一、簡易程序的案件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和被告人的求刑意見沒有落筆之處,第二、判決書中未體現量刑規范化的運用。盡管在審判過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規范化量刑,但在判決書中卻未顯示量刑規范的內容,訴訟參與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規范。
四、具體做法:
1、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量刑規范化主要是解決量刑不平衡現象,但量刑平衡是相對的,是動態的,而不是絕對的平衡,量刑平衡主要體現在對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的判決基本一致;對同樣的案件,不同地區法院的判決差別不大。這樣就必須保持量刑規范在使用中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我國面積廣大,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法院應當根據當地的情形作出適合自己的量刑幅度,使刑罰切合實際又能達到懲罰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按照量刑規范化機械的量刑,量刑規范化是一個規則,是給法官提供了一個量刑的思維方法和工作方法。而不是讓法官將量刑絕對化、機械化。
2、 平衡量刑規范化使用前后同案犯的刑期。同案犯中因有的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被判決,有的使用量刑規范化判決,避免同罪同情節出現刑期不平衡的現象,建議在量刑規范化中作出說明,應作出與同案犯刑期相對平衡的判決,已判決的同案犯刑罰畸輕畸重的除外,而不能單純的使用量刑規范化,不考慮刑期是否平衡,對同案犯是否公正。
3、制作量刑規范化判決書。規范量刑規范化判決書的格式,對使用量刑規范化審理的案件,制作量刑規范化判決書,在判決書中寫明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人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和證據,法院是否采納訴辯兩方量刑建議,使判決書體現量刑規范化的特點,體現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
1、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六十七條第三款,此款是對投案自首外延擴大解釋,在《量刑指導意見》中沒有減少基準刑標準,另外此款條款就是投案自首情節的新增內容,在實踐中也有引用此款的案例,而且今后還要有很多,因為很多嫌疑人到案后都能做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文書論述中可否寫明系自首,我們認為應當視為自首,而檢察機關的意見不應是自首。
2、對危險駕駛案件急需指導,法條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按緩刑條件來衡量他也附合適用緩刑條件,能否適用緩刑。
3、對適用《量刑指導意見》的案件,要統一規范法律文書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