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 ]——(2003-6-4) / 已閱22853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格式條款與行業示范合同的首要區別是起草合同的主體不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業示范合同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力量起草并監制,向全社會公布并推薦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擬訂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是,由于國家機關監制的示范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依法可以參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問題,也不能簡單判定該條款無效。
象《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這樣,名為示范文本而實際卻包含著保護特種行業利益,降低其風險,減少其法定責任的格式條款的合同,對委托單位而言是一劑麻藥,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出了一道難題。
很多建設單位輕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關國家機關,麻痹大意,以致喪失了許多應得的合法權益。這就提醒廣大的房地產開發商,在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局監制的示范文本時要慎重。
五、應采取的措施
建設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應只做行業利益的維護者,而應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行業的管理者。組織代表各方利益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重新修訂示范合同文勢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臺之前,開發商或建筑單位應該聘請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以求平等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劉春
北京市方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
中國政法大學學士、碩士,
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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