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坤山 ]——(2003-6-18) / 已閱55238次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 責任競合和因第三人原因違約
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可見,我國《合同法》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第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第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10]
至于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違約,從我國《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其堅持了合同的相當性。
七、結 語
以上筆者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筆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筆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1] 張莉,方傳安:《淺析<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若干問題》,載《泉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2001年9月,第19卷第5期。
[2] 徐杰,趙景文主編:《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頁。
[3] 趙 明:《違約責任的研究》,載《遼寧金融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4] 參見梁彗星:《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載《民商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頁。
[5] 參見彭學龍:《預期違約及相關制度比較研究》,載《商法研究》(第四輯),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 對“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可參見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中的相關內容。
[7] 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頁。
[8] 參見孫春偉:《評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載《學術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頁。
[9] 關于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可參見王小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載《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第10—11頁。
[10] 同[3]。
參考書目:
《合同法教程》 徐杰、趙景文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商法研究》(第四輯) 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合同法》 崔建遠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侵權行為法(第一冊)》 王澤鑒 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
《民商法論叢》(第八卷) 梁彗星 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合同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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