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曉雄 ]——(2003-6-27) / 已閱126384次
2.一般例外。為維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為了國家安全,為了個人隱私等情況下,在無歧視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數量限制53。
3.緊急保障措施。《服務貿易總協定》對緊急保障措施沒有具體規定內容,只是要求緊急保障措施要基于無歧視原則以多邊談判方式進行,談判結果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三年內付諸實施。而在這三年過渡期內,任何成員方在其承擔的義務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并說明理由,采取臨時性的緊急保障,修改或撤銷其承擔的特定義務54。
4.保障收支平衡例外。如果發生國際收支嚴重失調和對外財政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的情況時,一成員方可在其已承擔特定的服務貿易中,采取或維持各種限制的方法55。當然也可以維持數量限制措施。
三、美、日等國的市場準入實踐
由于國際服務貿易不存在關稅壁壘,該領域很多部門及國家安全和經濟正常運行的敏感性部門,各國國際服務貿易水平相差懸殊,使得《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市場準入只適用于各成員國所承諾開放的部門和分部門,而不適用于其未予承諾開放的部門 。即使像美國那樣一直在鼓吹并主張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國家,在對自己的服務市場準入方面也設置了各種各樣的障礙,尤其在運輸、廣播、金融服務、專門服務市場等方面56。例如,在美國的航空運輸領域,美國一方面要求他國“開放天空”,另一方面又對外國航空服務設置某些嚴格的限制,如規定外國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維修保養標準,外國投資對美國航空公司的股東投票權不得超過25%57。根椐日本法律規定,日本的港口裝貨、卸貨等商業服務由日本港口運輸聯合會(JHTA)獨家壟斷,而且日本政府限制外國港口服務公司進入日本市場58。此外,韓國嚴格限制外國公司進入其專業服務市場,即使進入,其活動范圍也只限于合資企業;新加坡規定外國保險公司不能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或附屬機構,再保險必須有一定比例在本國投保;巴西政府對不同的服務行業規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國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在合資銀行的投票權和股份,40%的國際海運業務只能由本國企業提供等59。可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由于受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表的約束,不能隨意增加關稅來推行貿易保護主義,便轉而采用非關稅措施,使很多國家的出口貿易都受到嚴重阻礙而不能進入他國市場。有鑒于此,市場準入成為烏掛圭回合中矛盾的焦點。這一原則取得的進展成為烏掛圭回合的重要成就60。
市場準入原則的終極目標是整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公平的競爭,它意味著世界市場的日趨融合和統一,但這只是目標。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市場準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考慮到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不可能要求各國在同一時間、同一項目下作同樣的開放程度,而由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確定市場準入的規模、程度和時間。
由于市場準入是承諾義務,一般是對等互惠的,因此對于任何成員方,市場準入原則都是一把雙刃劍,為了換取外國市場,必須開放國內市場,談判各方在互惠基礎上進行減讓,促進所有參加方的利益和權利義務的總體平衡61。但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條,要求發達國家采取一些具體措施以增強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部門的實力和競爭力,并對發展中國家的服務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場準入,在對發展中國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務出口部門和服務提供方式中,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通過該條規定,發展中國家獲得了對其服務業發展現狀不平衡的承認,可在對發達國家有優勢的服務部門作出開放承諾時,尋求對其有利的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條件62。對發展中國家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根據其發展情況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程度等方面應給予適當的靈活性,并可在向外國服務提供者作出市場準入時附加一些條件63。這些規定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非常重要,使它們得以維持一些旨在加強其服務能力的措施。有些發展中國家在初步承諾表中對市場準入附加了商業存在類型的限制或要求,如僅能通過合資企業形式提供服務,主管人員應為本國國民,有的要求外國服務提供者應向本國企業和人員轉讓技術或傳授經驗等等。
四、我國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一)我國現行服務貿易市場準入規定
我國對服務業實行逐步開放的政策,在金融、保險、零售商業、交通運輸、民用航空、遠洋運輸、旅游業、法律服務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開放,但只是處于試點階段,即僅在相關行業中的特定部門、特定地區開放或進行試點工作。總體上講,我國服務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我國對外商進入我國服務行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限制:
1.開業權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4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①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②為保護生態環境;③為建立或者加快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④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⑤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第2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64。”1997年12月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運輸服務業中的出租汽車、加油站屬限制外商投資項目;內外貿、旅游、房地產及服務業不允許外商獨資;金融及相關行業,印刷、出版發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業務、音像制品制作等屬限制外商投資產業,一般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或者不允許外商獨資;對郵政、電信、空中交通管制、廣播電視業、新聞業、國家和我國締約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其他產業都屬于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不允許外商進入。65”
在具體的服務業領域:(1)金融業。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受到嚴格限制,但已有一定程度的開放。198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199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5頒布了《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條件的改善和規范化,到1997年底,中國已允許在23個城市和海南省建立外資金融機構66。允許經營人民幣的外資金融機構只在上海、深圳兩城市試點。截至1999年2月底,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已達191家,總資產達到360多億美元67。(2)保險業。外資保險機構已在上海和廣州進行試點,繼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后,眾多外資保險機構紛紛要求進入中國68。現已設立了外資保險類機構共14家,其中分公司7家,合資保險公司5家,保險中介機構2家69。(3)證券業。證券業還未允許外資證券公司進入經營。但允許外資證券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為滬深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通過中方代理從事B股交易70。(4)商業。1995年10月,國務院決定允許北京或上海試辦兩家中外合資的連鎖商業企業,商業企業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問題決策權,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71。1999年6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但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72。商業零售業已允許外資進入,但批發業還不允許外資經營。(5)交通運輸業。內河和沿海運輸還未允許外資運輸機構經營。其它已允許設立合資公司,但不允許外資控股。(6)廣告、展覽業。廣告業已經開放,但展覽業尚未試點。(7)旅游業。旅游業已允許外資進入,但導游人員未允許外國人從業。1999年初由國家旅游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對合資中、外方的條件,旅行社的規模、經營權限及審批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73,對促進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8)法律服務和會計服務等專業服務雖已試點開放,但仍受到嚴格限制74。外國和港臺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393家代表處,可以從事其所在國法律或有關國際法的咨詢,可應客戶或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處理其所在國的法律事務75,但不能從事中國法律,不能解釋中國法,不能招聘中國律師76。
2.對外資的股權或數量限制
在民用航空業中,中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民用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要求中方出資應在企業注冊資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也就是說,外資的股權比例只能是49%以下。外商投資設立的航空運輸企業,外商在該企業的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得超過25%,董事長、總經理均由中方人員擔任77。我國還規定,對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資的船務公司,申請者必須有15年以上的航運資格,在華設代表處滿3年,且每月掛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港口一次,并且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美元78。《關于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是:“舉辦合作所的外方,必須具有先進的專業技術和良好的信譽,年收入不少于2000萬美元,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200人……。”
3.人員的國際流動的限制
中國對外籍人員到本國就業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必須年滿18歲,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無犯罪記錄,有確定的聘用單位,持有有效的護照等79。
4. 職業資格的限制
如外國人在中國提供教育服務需要獲得中國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教委頒發的許可證,并且獲得過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適當的專業的職稱;外國人在中國提供翻譯服務,需獲得國家專家局和其它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要求有一定的翻譯工作經驗和掌握精通的工作語言80。
(二)適應WTO市場準入原則應作的調整
上述市場準入限制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是相悖的。對開業權的限制,可以逐漸開放,對外資的股權或數量限制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從根本上禁止的。
根據1999年11月15日達成的中美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市場準入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涉及服務貿易的領域有:(1)中國放寬外國銀行、保險、電信公司進入;(2)中國向美國出口商提供經銷權;(3)中國放寬美國職業機構的進入,如律師、會計、醫療服務公司;(4)中國將增加外國電影進口數量,從目前10部增加到一年至少20部;(5)中國同意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兩年后,允許外資銀行與中國企業進行本地人民幣業務;(6)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兩年后,允許外資電信企業持股49%,兩年后增至50%81。根椐最惠國待遇原則,這些新的市場準入規定將同樣及于其他國家。
針對我國市場準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1.在今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承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義務談判中, 對經營權而言,要結合我國服務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的靈活性以及經濟勞動一體化、政府采購、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補貼被排除在市場準入之外,提出開放的范圍、步驟及程度,提出市場準入的限制條件。我國在談判列開價單時,在允諾開放義務時,根據互惠原則,也希望其他國家(地區)對我服務企業開放市場。
2.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13、14、15條規定,經濟一體化、勞動一體化這些排除市場準入的規定,對我國這樣一個服務貿易發展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外國服務業對我國服務業的沖擊,保護國內服務業。我國要充分利用這些規定,為發展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服務。
3.《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市場準入中的有關承諾義務在沒有說明的情況下,不得采取有關數量配額限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過程中,對數量配額限制要在承諾表中明確注明,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要對有關外資立法加以修改,廢除與有關數量配額限制相悖的法律條文。
4.市場準入的幾種限制措施,要少運用開業權限制和數量或股權限制,可以運用人員的國際流動和職業資格限制,以達到減緩外國服務業對我國服務業的沖擊力度。
第五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透明度原則
一、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及其重要性
透明度原則是《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目標(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82之一,也是《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擴大服務貿易的條件之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規定: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每一成員方應迅速將涉及或影響本協議實施的所有有關適用的措施,最遲在它們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簽字國,則該項國際協定也必須予以公布。如屬于不能按上述要求公告的規定,也應將此情況加以公布。每一成員方對現行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如有新的規定或有所改變,已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有關服務貿易的特定義務時,應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報告。每一成員方對其他任何成員方要求提供的任何一般通用的措施或國際協定的特殊資料時,應迅即予以答復。每一成員方都應設立一個或更多的咨詢機構,以便根據其他成員方的請求,向其提供各種資料。即《服務貿易總協定》所指的透明度是與服務貿易有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府通過的任何法律和規章,或對法律和規章的修改,只要涉及到國際服務貿易,都要及時予以公布,使每個貿易商都可以得到或了解。
規定透明度原則的目的是在于防止成員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差別待遇,或違反最惠國待遇,或違反國民待遇,構成國際服務貿易壁壘。透明度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里就有規定,適用于貨物貿易,它要求各締約方對外公開貿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規則,以保證公平競爭。這些政策措施和規則公開后,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貨物貿易的公平競爭,擴大交易,這是由于外國生產者可按規則來生產產品,即生產條件的差異不會成為妨礙競爭的主要困難83。服務的特性決定了服務貿易較貨物貿易情況和交易條件都更為復雜,國內政策和法規更易成為貿易壁壘,透明度的規定也就顯得更為重要。
二、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要求
(一)公開資料
一般情況下,每一締約方必須將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規章和習慣作法,必須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要將此消息予以公布84。壟斷及專營服務提供者雖然不是政府部門,但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規定:當一成員方有理由確信,由一成員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采用了與最惠國待遇和該國所承擔的義務不相一致的行動,因而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時,理事會可要求建立、維護或批準上述服務提供者的成員方提交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這當中的“理由”并未有明確的規定,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壟斷及專營服務提供者公開資料勢在必行。
(二)建立咨詢機構
每一成員方對其他任何成員方要求提供任何一般通用的措施或國際協議的特殊資料時,應迅即予以答復。每一成員方都應設立一個或更多的咨詢機構,以便根據其他成員方的請求,向其提供有關問題的資料。這些咨詢機構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的兩年內建立。對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建立這種機構的時間限制,經同意要以給予適當的靈活性安排。這類咨詢機構不必是法律和法規的圖書館85。
(三)建立聯系點
發達國家成員方及其他有可能的成員方,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兩年內建立聯系點,以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獲取有關市場進入的資料。包括:(a)有關提供商業和技術方面的服務;(b)有關登記認可和獲得服務業專業資格方面;和(c)獲得服務技術的可能性。建立聯系點還應特別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86。
(四)經濟一體化和勞動一體化的通知義務
經濟一體化中的任何協議的內容如有補充或作重大修改時,有關成員方在準備退出,或對其原義務承擔表中所列條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應將上述修改或退出在90天前發出通知,并按逐步自由化中的計劃表的修改程序進行87。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議的有效條件之一是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三、透明度的例外
(一)緊急情況下的豁免
從《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第(1)、(2)款的規定來看,在緊急情況下,成員方可以不用在生效前將涉及服務貿易的有關措施予以公布,但也應將此情況(即情況緊急來不及公布)予以公布。
(二)機密資料的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副則規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方提供那些一旦泄露會阻礙法律的實施或有害于公眾利益,或損害包括國營和私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哪些資料屬于一旦公布會阻礙法律實施或有害于公共利益或有害于商業利益,沒有提出具體的標準,需要在實踐中達成共識。這其中,對阻礙法律實施和有害于公共利益的資料還相對容易判斷一些,對有害于商業利益的資料則比較難以判斷。實踐中可能出現多種利益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例如,公開某公司的資料可能有損該公司的利益,但可能有利于法律的執行(如法院的判決),而該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就會涉及更多人的利益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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