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斌華 ]——(2003-7-26) / 已閱18518次
(三)、過錯責任中宜采取過錯推定原則
由于公證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而且公證工作底稿所有權屬于公證機構。能證明公證員是否盡到應有的職業關注的證據就是公證工作底稿,而公證員又對工作底稿實行保密原則,受害者要主張公證員主觀有過失,將面臨兩個難題:一是公證工作底稿無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公證工作底稿,出于專業的無知,也無法證明被告主觀是否有過失。如單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將會使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以后遇到舉證上的困難。因為公證員報告不實的事實是可以證明的,從這些事實中可以證明其客觀上確有過錯,但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公證員主觀有過錯則十分困難。因為公證員可以以各種理由證明其所作的公證活動已嚴格遵循相關規則,從而可以免于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公證申請人及其它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筆者在此建議,對公證人侵權責任宜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就是說,公證人只有能夠證明自己恪盡職守和合理調查才能免除承擔責任。因此,受害人不需要負擔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筆者有一個設想,在剛導入公證民事賠償制度時,統一實行過錯責任制,等時機成熟,再修改法律,統一實行過錯推定制,畢竟公證員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現在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由于公證員職業的特性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廣泛性,公證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較為復雜。
(四)、公證人責任承擔的兩重性
我們必須注意到,公證人責任中,具體侵權行為的實施人與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首先,對于具體行為人即公證員,由于其為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對于損害的發生,顯然應當以具有過錯為課責的前提。但是,對于公證機構而言,其對于因公證員的行為所生之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應當也不能以公證機構存在過錯為課責的前提,事實上,公證機構鮮有過錯,即使有,當事人也難以證明。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公證人責任的有無應采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予以倒置,即實行過錯推定。而公證機構責任的承擔應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公證機構的責任類似與民法中關于雇主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綜上,我們可以歸納出公證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 公證員的公證活動侵犯了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
二、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合法利益受到了實際損害;
三、 公證員的公證活動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所受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四、公證員在從事公證活動時存在過錯。
三、公證人法律責任的防范對策
要避免和減輕公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必須通過政府、法律界、公證員行業、企業以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重建一個健全、良好的社會公證體系。筆者認為,對于公證人法律責任 可通過一下途徑予以防范 :
(一)、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加強民事制裁。建議修改相關法律,在法律中明確公證員被公證單位經營失敗的責任不應歸于公證員;承擔責任的程度應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時在判定公證員法律責任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確定下來,并增加其他保護公證員的法律條文。由于民事責任日益重要,必須盡快出臺有關公證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嚴肅對公證員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為輔的法律責任體系。
(二)、保持公證的獨立性。目前發現的多數公證案例中,都存在著公證機構或公證員未能保持獨立的情形。因此,不論是事務所還是公證員,均應恪守獨立公證準則,堅決擺脫各種關系困擾,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辦理公證業務。
(三)、加強行業宣傳。公證員行業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自身執業責任的宣傳,使公證員和公證機構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完善公證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評價被公證單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項或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制度;建立質量考核評價與獎懲制度;落實復核制度;嚴格公證員簽名制度;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等等。
(五)、設立公證員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對公證員法律責任的鑒定是一個專業化很強、復雜性極大的工作,可以考慮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出面,成立一個法律界、企業界和公證員業內人士組成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專門負責在司法審判中進行責任鑒定。
(六)、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公證訴訟的對策,而是公證人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公證人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已經制定相關規范,公證機構應當按規定提取公證賠償基金,并且參加公證責任保險。公證賠償基金是為適應公證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現代風險保障機制,保證公證機構的賠償能力,維護公證行業的信譽,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專門用于償付公證責任賠償費用的專項基金。公證賠償基金實行統一提取,分級管理,集中使用、專款專用的原則,并由中國公證員協會統一負責公證賠償基金的管理工作。而公證責任賠償保險制度也已正式啟動。
(七)、聘請熟悉公證員法律責任的律師擔當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公證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公證員的明智之舉。
(作者單位: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公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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