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書設 ]——(2003-7-28) / 已閱15780次
淺析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問題與對策
林書設 蔣芳榴
我國從1994年開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年來,法律援助事業迅速發展,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2001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十五”計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體系。我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過《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省委、省政府將“建立面向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中心”列為2002年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援助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但是,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能夠用于法律援助的資源有限,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局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事項,我們還不能予以滿足。
二是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認識上比較模糊。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無,要么抱著能搞則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實行“會上重要,會后次要,碰到實際困難不要”的作風,導致人員不到位,職能沒發揮的局面;還有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師的事,在職能上界定錯誤;也有一些人認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機構,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應該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承擔該項任務,以此抹殺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管理的職能。
三是法律援助經費沒有保障。由于基層財政困難,領導一怕增加人員編制,二怕增加負擔,很難在經濟上予以支持,多數地方只給予少量的開辦費,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別人甚至地方連開辦費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機構批準后長期不掛牌開展工作的狀況,有名無實。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于經費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考慮不增加辦案費用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工作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機構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東拼西奏,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此外,宣傳力度不夠,隊伍建設未加強,工作制度不完善,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不足等,都嚴重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當前,面對現實,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緊抓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談點粗淺看法。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重要性的認識。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義務和政府的職責,法律援助工作不僅是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本質要求,也是貫徹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必然體現,是貫徹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進一步改進作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項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面對社會的弱勢群體,解決他們在平等實現自己合法權益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也就是“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問題。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當前很重要就是要關心弱勢群眾體,因為他們眼前最困難最需要幫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幫助他們排擾解難,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試金石。只有真正讓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務方面遇到困難能及時得到法律幫助,從而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實現和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分享人類文明進步的共同財富——法律援助制度,實現人的尊嚴和價值,進而調動社會弱勢群體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使各級領導干部真正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業,而是依法治國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加強聯系,構筑法律援助網絡,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起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功在黨和政府,利在人民群眾”的特殊公益事業,需要政府支持、社會參與,才能發揚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外聯系,廣泛發動社會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不僅要加強與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的聯系和配合,在這些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發揮這些部門工作職能的優勢,以減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壓力,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蓋面和社會影響面。同時,正確處理好法律援助中心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關系,多聯系、溝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在有條件的鄉鎮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觸角延伸到基層。針對工作中實際問題和困難,積極主動與財政、編制等政府部門和公檢法溝通,還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情況,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幫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中心,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為主體,由社會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積極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廣泛開辟法律援助資源。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社會事業,但主要是政府的職責,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可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援助基金,接受社會的廣泛捐助,專款專用,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功能。在開辟財力資源的同時,也要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優秀法律有才包括社會團體、法學院校有資格的優秀人才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四、加快發展,不斷提高社會弱勢群體文化水平、科持本領和法制觀念。
發展是硬道理,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在于發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社會特殊群體,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種主客觀因素作用下,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領弱和法制觀念淡薄。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不知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違法犯罪),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加快發展,特別是發展自己成為核心問題,也只有這樣,讓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五、加強領導,狠抓建設,開創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及時反映法律援助工作開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爭取黨政領導理解、重視和支持。狠抓建設,包括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高素質的隊伍來保障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建章立制,規范運作,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統一審查決定、統一指派、統一監督檢查的法律援助運作程序和制度,不斷探索方便群眾、簡單易行的工作程序,規范法律援助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體系,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作者單位:中共大田縣委政法委 大田縣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