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新 ]——(2003-8-4) / 已閱27697次
刑事偵查中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地位和規范
楊新
近年來,由于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各地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中廣泛使用錄音錄像以固定證據,這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過,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應的問題: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應用規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體系為理論基礎,對同步錄音錄像加以分析,并總結出能應用于偵查實踐的使用規則,以使所形成的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能為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所采納。
一、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性質
同步錄音錄像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以同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偵查行為的訴訟活動;它所形成的是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子計算機硬盤、光盤等為載體的,以用于刑事訴訟為目的的視聽資料。司法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記錄的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錄音錄像是記錄偵查機關自身偵查活動的行為,那么偵查機關為什么要在偵查活動之外進行錄音錄像呢?
刑事訴訟中,錄音錄像早已為偵查機關所利用,而它在國外,基于各國法律的規定也不乏使用之規定。在我國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視聽資料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之后,同步錄音錄像隨著錄音錄像證據的廣泛使用也廣泛發展起來。它產生時的典型形式是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時,同步制作錄音或者錄像。這種形式的產生,是因為新刑事訴訟法擯棄了糾問式的庭審形式,而規定了控辯式的庭審形式,這種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采信的依據,這樣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就潛在地存在著不穩定性。為了更好地固定證據,偵查機關在訊問和詢問之外,又通過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言詞證據,這樣在審判過程中,一旦被告人、證人翻供,可以當庭出示錄音錄像以證明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交待或證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實性。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存在著客觀性、動態直接性,所以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也逐步利用其記錄其他的偵查活動,如搜查、扣押、勘檢、檢查,以固定偵查行為和相關的物證。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步錄音錄像行為是一種偵查行為,是為證實案件事實,以記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搜查過程為手段,形成相應的視聽資料為目的。
二、同步錄音錄像實施程序的規范形式內容
(一)、同步錄音錄像需要確定實施的規范形式
偵查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查清犯罪事實過程中,當然要采取各種偵查行為,這些偵查行為中,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實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七種偵查行為,其他的偵查行為則是由偵查機關內部以規范性文件方式明確。上述七種偵查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偵查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范。沒有對其規范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范性收集程序,導致偵查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所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材料,偵查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范。對同步錄音錄像而言,這意味著偵查機關應當主動對同步錄音錄像這一偵查行為的實施程序加以規范,并與公訴、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范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錄音錄像的規范形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
所謂同步錄音錄像規范形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是指:同步錄音錄像時,其本身必須注意的規則,由它形成的視聽資料中所必須包括的內容,只有在這些規則被遵守、內容被全部反映時,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對刑事訴訟而言,才是具有客觀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體制中,這些問題包括兩個部分,即同步錄音錄像所針對的偵查行為的特性、同步錄音錄像本身技術上的客觀性。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偵查行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偵查行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義是:被同步錄音錄像反映的偵查行為包括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和搜查,以上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它的實施程序,并且在實施這些偵查行為時,不同的偵查行為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則該偵查行為在法律上就存在著違規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錄音錄像時,必須要將偵查部門實施該偵查行為的合法程序表現出來。
同步錄音錄像技術上的客觀性
同步錄音錄像技術上的客觀性的含義在于:它必須要體現全面體現出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等現場的全部和需要專門特別表現的局部,并且要克服錄音錄像本身所固有的畫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問題。
三、訊問、詢問、搜查中同步錄音錄像的規范性程序內容
由于同步錄音錄像能夠反映不同的偵查行為,針對反映的偵查行為的不同,同步錄音錄像規范程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也不同。以下以訊問、詢問和搜查為典型,對同步錄音錄像在實施時的規范形式和具體問題做逐一分析。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法律要求:(1)、刑事訴訟法第91、92、93、94條的規定;(2)、不能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3)、訊問開始前,必須要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對訊問進行同步錄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不應使用戒具。
雖然主要涉及的規范只能以上這些,但由于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有限,而偵查機關對訊問時的紀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規定為主,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相當的一些問題缺少統一的認識,如訊問中的用語性規范、當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對待訊問時的處理、辯訴交易等等,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對訊問過程以紀實、全面的方式反映出來,這些問題亟需我們做出結論。本文限于篇幅,只討論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認識訊問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偵查過程中以刑訊逼供和體罰為代表的違規行為,其內容可以分為兩類:一、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強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圍時還不及時中止,那么無論其是否以之作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條件,都是違規行為;二、偵查人員將法律賦與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處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條件或者是對其涉嫌行為的懲罰,這同樣是違規行為。在這兩種違規行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當然無效。因此,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偵查人員一方面不能有上述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在口頭表達上也不能表露類似的意思,如“不老實就把你關起來”之類的話不能在訊問中使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觀性。
(2)、偵查人員在訊問時,以辯訴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相關問題的行為是否是誘供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是否能在訊問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訴交易,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在事實已經廣泛使用。如檢察機關在偵查賄賂案件過程中,常與涉嫌行賄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訴交易,以其對行賄問題的如實交待,換取偵查機關不對其涉嫌行賄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違法行為的不追究。在訊問涉嫌受賄、貪污的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也常與其進行辯訴交易,以對涉嫌受賄、貪污問題的如實交待,換取對他其他輕罪或一般違法行為的不追究。應當說,訊問過程中,偵查人員進行的辯訴交易在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定下,作為一種偵查策略,亟需規范。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只要偵查人員所承諾給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沒有超出法律容許的范圍,那么偵查人員所進行的辯訴交易行為就是合法行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交待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真實的。
2、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要求
對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時,必須要從錄音錄像設備的設置上保證畫面的客觀性,使用上考慮與偵查的聯系性。所謂客觀性,即是錄音錄像要表現出訊問場景和過程的全面、細節和連續。以下以對訊問進行錄像為例,就其具體要求說明如下:
(1)、就使用與偵查的聯系性而言,是指錄像行為應當有利于訊問工作。它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兩個部分:其一是訊問場所中盡可能減少錄像人員,以有利于訊問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訊問人員的提問。這意味著在偵查機關內部,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時盡可能應當采取訊問室和監控室分離的方式。訊問室內的錄像設備采用以可轉動、變焦的攝像頭,錄像技術人員應當在監控室操作錄像。第二是訊問室與監控室之間應有電話連接。當訊問在沒有監控設備的看守所或者地方進行時,同步錄音錄像只能以單個攝錄一體機來進行錄像工作,這時的攝像技術人員也應當盡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動打斷訊問,以保持訊問工作的連續性。當然,如果其他偵查人員能夠自己運用監控設備,那么這將是最為適當的,這對于攝像人員與訊問人員形成默契是非常有利的。
(2)、就訊問場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場景主要分為偵查機關內部的訊問室和看守所(對于其他地點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與看守所相同)兩種,而且這兩種環境都是以靜態、封閉為特征的,所以在對錄像設備的設置上應當盡可能考慮得全面。
當訊問在偵查機關內部的訊問室進行時,對整個訊問室的全面反映的具體要求如下:首先,攝像頭以兩個為宜(最好能夠采用在固定墻壁上的攝像鏡頭),兩個攝像頭的安置要求位置上相互補充、全面反映整個訊問室;其次,一個攝像頭的錄像范圍應當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應當以變焦鏡頭最為理想,另一個攝像頭反映的范圍應當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訊問人的正面。當訊問在沒有監控設備的地方進行時,一般而言,這時攝像技術人員只能通過一臺攝錄一體機來進行錄像,由于角度的限制,這個攝像過程必然是不能徹底全面包括訊問空間內所有的事務,所以在攝像機位的設計上,機位應當在墻角,攝像范圍是包括兩個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應當是正面或者正側面,他的面部應當是攝像機的集中反映對象。
(3)、就訊問場景的細節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面部和身體的勢態。對該細節的反映特別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軀體表露在外的陳舊或新的傷痕,應當對其進行特寫,并在訊問時提醒訊問人對該傷痕的產生原因提問;其次,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訊問做出的面部和軀體反映,當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要求起立并移動時,鏡頭應盡可能對其在訊問室內的移動能加以跟蹤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軀體勢態。
(4)、就訊問場景的連續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錄像要包括所針對的訊問的全過程,或者說同步錄像要包括從訊問開始至結束的全過程。它的具體要求是:
①、對每一次訊問過程的錄像必須要全面連續,不能因訊問和錄像者個人的想法而對其部分記錄。②、錄像技術人員在錄像的同時要制作錄像記錄,對錄像過程中的情況加以全面反映。這個要求是由于要完整持續要體現訊問過程的全程性,僅就錄像本身而言是難以達到的。首先是由于錄像機位的相對固定性和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的可移動性,訊問過程中,基于種種原因,他們離開錄像范圍難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錄像過程中錄像帶錄制時間是有限制的,換帶會造成錄制的中斷;最后,錄像本身是對外界環境有一定依賴的技術過程,如電壓、燈光等等,當上述因素有突然的變化時,錄像當然會有暫時的中止。所以,錄像的絕對連續性在事實上是不可追求的,因而,錄像技術人員在制作錄像的同時應當同時制作錄像記錄,(訊問犯罪嫌疑人記錄上也應對上述情況加以反映,這樣才能對錄像中錄像中斷從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確認)該記錄與錄像共同反映錄像的連續性。錄像記錄主要包括錄像開始時間、中止時間和原因、犯罪嫌疑人離開錄像范圍的時間和原因、錄像結束時間和原因,以及錄像制作者的簽字。
當然,以上的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還會有一系列的問題,具體分述如下:
1、錄像與訊問持續時間的關系。錄像的目的是為了記錄訊問,從這個角度而言,錄像時間的長短取決訊問。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要求,即12小時傳喚時間限制。基于這種限制,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基本上只能在兩個地方,12小時之內在偵查機關訊問室,此后一旦采取了強制措施,則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由于看守所內的訊問有著看守人員的監督,因而現在對偵查機關訊問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爭議,常常集中于偵查機關訊問室內的訊問。因而筆者建議:(1)、對于處于12小時限制的訊問,偵查機關應當全程同步錄像,即對其接受傳喚受到訊問至離開檢察機關的全過程加以錄像,而不是僅對12小時傳喚時間中某一次的訊問加以錄像;(2)、處于12小時限制的訊問,應當在訊問一定時間后明確給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鐘的休息時間,以避免被懷疑為疲勞訊問,形成訊問本身是否合法的爭論;這也可以使錄像技術人員有空隙更換錄像帶,以避免因更換錄像帶而造成不必要的錄像內容缺損。
2、錄像資料的保存。為保證同步錄像形成的錄像帶母帶不必要的磨損,應當同時制作兩份,一份作為母帶,由錄像技術人員封存后轉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另一份作為證據(以復制件形式保存的錄像可以考慮制作為VCD光盤形式以便于使用、保存),日常使用。對母帶進行專門管理,是由于母帶的保管不僅僅是一個保管問題,而是一個如何通過嚴格程序對刑事證據的原始性加以保護問題,所以母帶的保管不宜采取偵查人員自行保管,而以制作復制件后,母帶由錄像技術人員轉交偵查機關中的檔案管理人員長期保管,形成保管記錄為妥。在這種保管形式下,當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錄像資料復制件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偵查機關所出示的母帶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帶的證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3、同步錄像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對錄像加以確認或者封存。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基于筆錄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或蓋章以及國外在詢問時的作法而提出的,就我國司法實際而言,這種做法雖然可以保證同步錄像的確定性,但不切實際。首先,我國刑事偵查階段的訊問錄像持續時間以數小時計算,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后再讓其將錄像看完,必將耗去大量的時間,特別對傳喚階段來說,它導致偵查機關白白浪費12小時訊問時間;其次,在同步錄像后,偵查機關因偵查和證據的需要,會對錄像加以分析、復制和編輯,一旦錄像在犯罪嫌疑人簽字后封存,當然導致偵查機關無法對其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從而使同步錄像行為失去應有的意義。
4、關于錄像設備的選擇。
在錄像設備的選擇上,應當以易于鑒定、錄像時間長為標準。現在常用的隨著技術的進步,硬盤錄像機已經廣泛應用,相對于普通錄像機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歡迎,但它所產生的錄像格式也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將其用于同步錄像領域必須以本地是否能對其進行鑒定為標準,如果不能,那么還是以普通的錄像帶作為錄像設備選擇標準。
5、母帶的保存問題。
錄像帶有保管時間限制,它因保管環境的不同而不同。雖然從刑事訴訟時限而言,錄像帶本身的保管時間對于偵查、起訴、一審和二審的時間要求是足夠了,然而,由于檔案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有必要探討如何能夠長期保管錄像帶。要長期保管錄像帶,在目前技術條件下,最為簡單有效的方式是將錄像帶轉制為VCD等形式的光盤。就保全視聽資料的程序而言,為了保證它的原始性,在將母帶轉制為VCD格式的光盤時,應當請辯方的代理人(如果是審判階段,可以請法院法官)在場監督保存過程,并制作轉制記錄;如果辯方經通知不到場的,那么控方在制作轉制記錄時應當對辯方不到場的情況加以明確。
6、關于同步錄像的剪輯問題。由于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小時計算時間,所以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出示同步錄像時,也是從頭到尾地全面看一遍是沒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對同步錄像進行剪輯。對剪輯的要求如下:(1)、剪輯只能在同步錄像復制件上進行;(2)、剪輯不能代替同步錄像本身;(3)、剪輯只是對錄像加以剪輯而不是對錄像內容進行變更;(4)、剪輯者以錄像技術人員和偵查人員共同進行;(5)、剪輯要作記錄,從而使使用者可以確定剪輯是否對錄像的實質內容加以變更。
(二)、詢問證人
1、詢問證人中的法律要求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證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刑事訴訟法第97、98條的規定;(2)、要告知正在對其進行同步錄像。
2、詢問證人時,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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