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3-8-16) / 已閱31995次
從工傷保險制度看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之弊端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寧湘
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致殘與工亡賠償制度,隨著我國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與逐步趨向合理,不論在賠償項目上、還是賠償幅度上、還是賠償支付主體等方面均發生非常大的變化。由原先人事部、勞動部、財政部以及各行業職能主管部委下達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政策文件,即政府行政文件的硬性規定來確定,逐步由企事業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障理賠,國家頒布行政法規規定賠償的社會保險機制所代替。國務院第375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的公布,標志著工傷賠償機制轉換過程已正式進入法制軌道。
不論是政策文件規定,還是行政法規的條款,均涉及到工傷傷殘與工傷死亡賠償,這項賠償必然是因人,即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即不可避免要涉及對主體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這里筆者試通過以工傷死亡賠償規定與行政法規這小小一角,來分析討論我國目前的精神損害賠償之弊端。
一、我國政策文件的工亡賠償規定:
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在轉換到社保制度前,大部分的事業單位,一般尚未參加社保“四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險、失業險、工傷險,由于生育險與養老險一并參保,故大多稱“四險”)中的工傷保險,因此基本上一起執行這個的規定,即工亡的賠償為:1、一次撫恤金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2、喪葬費20個月。
二、我國現行社保法規及地方社保文件對工亡賠償的規定:
(一)、《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1996]45號文1996年3月19日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三十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1998年1月7日以成府發[1998]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將上述規定發放標準提高為:
1、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起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個月的標準發給。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在享受因工傷殘退休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二)《鐵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鐵道部1998年1月1日試行)
第二十五條 凡屬職工因工死亡,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均應向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呈報書面工亡保險待遇申請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經部審核批復后,發給親屬《工傷(亡)撫恤證》,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20%發給,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每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撫恤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個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個月發給。低于所在地補助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375號令 (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月10日
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
用人單位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期間,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屬于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以下規定執行:
工傷致殘程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根據其工傷時的年齡和傷殘程度給予2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工傷補償。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項目和標準給予一次性工傷補償:
1、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2、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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