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黨親 ]——(2011-11-10) / 已閱24831次
1、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制作
《破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备鶕谄呤龡l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可見,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制作。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由管理人制作。在實踐中,由于未規定出資人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過程中的參與權及其權益保護,在管理人負責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往往會著重考慮債權人的利益,忽略債務人出資人的利益。寶碩股份、滄州化工破產管理人在提交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的過程中,與債權人進行了多次深入的溝通,與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廣大中小股東只是在公司公告中得知權益調整方案。上述規定的缺失不利于充分調動出資人參與重整的積極性,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正是考慮到這個原因,美國破產法中專門設置了“股權持有人委員會”這一專屬于重整程序的特殊制度,使得債務人的出資人有機會發表意見,并觀察重整程序的進行。這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建議在股東權益調整的制度設計和實施中做如下完善:
。1)賦予股東對股東權益調整的提案權!镀飘a法》并沒有賦予股東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權利,股東自是沒有提出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權利。實際上,重整計劃涉及多方利害關系人,理應讓利害關系人擁有提出方案的權利,如此既有利于提高利害關系人參與的積極性,也有利于重整計劃的通過和執行。因此,在制作股東權益調整方案時,管理人或債務人應事先積極主動與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重組方以及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在多方協調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合理的股東權益調整方案。
。2)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前對股東權益調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出分析和討論。同時,需進行如下程序:第一,評估公司的凈資產,確定股東權益。管理人或債務人應通過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得出評估報告,確定破產企業的快速可變價資產總值。再根據評估報告中確認的快速變現總值與股權進行配比,得出各個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可變現價值。第二,計算各股東不調整原股權比例的情況下,需出資參與重整的資金。也就是說,在不調整公司股權結構的情況下,為使公司重整成功所需要的資金包括重整必須的費用、必須及時清償的債務以及使公司扭虧達到正常運轉的資金,各股東各需提供多少資金。第三,破產管理人向各股東發出參與重整保留股權通知書,各股東應書面答復認繳的數額,如果某股東放棄參與重整,其他股東可以出資占有其相應的股份。股東參與重整認繳重整費用時,其他股東不得收購其股東的份額。第四、當全部或部分股東不出資參與重整時,其他股東也無力收購讓出的股權時,破產管理人可考慮向股東以外的人拍賣股權,實現戰略投資者重整該破產企業。這些程序的進行是為了了解原股東保留股權的態度和對股東權益調整的傾向性意見,是股東權益調整方案制作的參考。
。3)設置股權的讓渡條件或者賦予原股東認股權證。
為了使股權調整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可以在重整計劃草案中通過設立讓渡股權條件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在引入新股東的情況下,可以對新股東設定如下條件:①注資承諾。即重組方承諾向公司注入資金或者優質資產,從而提高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并可以要求重組方追加后續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②限制股權轉讓的時間和比例。規定重組方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股權或者承諾持有最低比例的股權。③限定減持股份的價格或者增持股份。這種條件適合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調整,有利于避免對股票供求產生劇烈影響,維護股票價格的穩定。④分紅提案承諾。 即重組方作出承諾,在一定時限內由公司股東(大)會提出分紅提案,并投贊成票。同時,為了保護原股東的權益,在制定股東權益調整方案時,可以考慮賦予原股東在一定條件下的回購權或者賦予其認股權證,如此,將能最大程度地激發原股東參與重整的積極性,并促使其為公司重整成功積極努力。
2、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表決
。1)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提交
《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笨梢,若重整計劃草案包括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理應遵循第七十九條規定,即在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時一并通知出資人。
。2)表決方式
出資人會議對于股東權益調整方案如何表決,《破產法》并無明文規定。結合民法原理和商法實踐,進行表決應以現場表決為主,以通信和網絡表決為輔。股東權益調整方案關系破產企業是否能夠重整成功,關系股東及重組方的切身利益,通信和網絡表決的方式應謹慎適用。
。3)表決機制和范圍
關于表決機制,《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睂τ诔鲑Y人組的表決機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股東權益調整事項的公司大都未明確規定出資人會議的表決機制,但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調整方案表決均參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機制的規定,經出席會議參與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時,視為出資人會議通過股東權益調整方案。 那有限責任公司在表決時,是否需要所有股東參與表決?另,如果納入調整范圍的股東只屬于一部分股東而非所有股東,如何表決?筆者認為,因股東權益調整絕大多數表現為對原股東的股權的削弱,因此對于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表決,應由納入調整范圍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時應參照《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關于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的規定采用雙重表決標準,即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權益調整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股權額占與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時,視為出資人組通過股東權益調整方案。非納入調整范圍的股東可以列席會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3、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批準
《破產法》規定了在滿足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批準股東權益調整方案。對于強制批準,實為對原股東權益的剝奪,應謹慎適用。法院應認真審查,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對原出資人的資產進行科學評估,應當根據評估后的資產價值來確定其在重整企業中的合理份額;應當根據不同的股東類型、原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過錯大小以及對公司的貢獻大小和實際引資的需要進行合理判斷;還需審查對同一類型和類似情況的股東是否給予同等對待等等。在蘇州雅新公司重整案件 中,法院在重整草案表決時依據破產法的規定設置了出資人組,并且給予其兩次表決機會,同時,法院委托權威評估機構對原資產評估報告出具專家意見,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借鑒的做法。
總之,在對債務人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時,應充分考慮原股東在重整企業中的股東權益,在公平公正原則的指導下,賦予股東在股東權益調整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防止侵害股東權益,并盡力發揮原股東在公司破產重整中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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