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田學臣 ]——(2011-11-16) / 已閱11422次
淺談司法腐敗的原因
司法腐敗的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行為表現是司法不公,其手段表現為濫用職權,其目的是為本人和他人牟取非法私利。司法腐敗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乃至生態環境方面的。但從一般意義上講,司法腐敗的根源是主觀、客觀和環境合力作用的結果 。從主觀上講,司法腐敗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個體的需要和職業道德的淪喪,這是司法腐敗的根本原因;從客觀上講,權力客體(人或物)的非規范行為或誘惑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重要客觀原因;從環境上講,社會結構的異化、民族文化傳統的陋習和社會價值觀的變遷,是司法腐敗產生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一)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敗。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社會處在轉型時期,利益主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在這種不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存在著多種利益的誘惑,使我們的某些司法人員打起了手中權力“尋租”的算盤 ,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個人私利,大搞錢權交易,收禮受賄、徇私枉法。此外,由于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國家經濟并不強大,國家對司法的投入相對較少,有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辦案的經費問題和司法人員的經濟待遇問題,動起了錢權交易的念頭,讓當事人交了不應該交的費用等,濫用司法權的現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了。
(二)司法主體素質不高及缺乏法治信仰。
從我國目前司法人員構成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司法機關進人的門檻太低,以致司法人員的來源成分非常復雜,許多人沒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學法律院系接受正規的法律教育和培訓便成為法官,導致法官的專業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滿意。雖然我國在2001年修改了《法官法》,提高了法院的進人條件,并統一了全國的司法考試,初步實行司法從業資格的一體化。但是,從近幾年來的執行情況看,并不盡如人意。仍有相當數量的不合格人員進入了法院,其法律素質偏低,對法律的理解與尊重不夠透徹和全面,常常視法律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三)司法監督制約機制松弛與不完善。
這主要表現在激勵制度不健全、監督約束制度不健全、懲戒制度不健全。如對法官辦案,更多的人關注的是案件的結果是否公正,而對程序是否合法,卻很少有人追究。事實上,沒有合法的程序就很難有公正的結果。作為司法人員更是深知其中的漏洞,再加上目前對司法人員的權力約束和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為司法權尋租留下漏洞,使得少數司法腐敗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對少數司法腐敗分子懲處不嚴、處罰過輕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他們的腐敗行為。
(四)其他權力對司法權的不恰當干預。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是維護司法公正、保持法律尊嚴的前提。當前,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依附和司法體制本身的行政化,使中國現今的司法體制仍頗受其影響。一方面是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不獨立,仍隸屬行政系統,依靠行政的供給;另一方面是人事任免權實際上也掌握在行政機關及其人事部門(在“黨管干部”的原則下,政府的人事部門與黨的組織人事部門實際上是合二為一的)。法官被視同一般行政人員,其選拔、任用、晉級、管理上多仿行政人事制度,這樣,司法就常常受行政的干預,法院及其法官還不能完全獨立行使審判權。因其他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和影響比較嚴重,行政干預、外界干擾、人情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
作者:蘇佰林 田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