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艷秋 ]——(2012-1-5) / 已閱4592次
唐艷秋 山東政法學院
進入新世紀以來,環境資源形勢日益嚴峻,各種利益糾紛逐漸升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逐漸進入環境資源法學者的視野。徐祥民等著《環境公益訴訟研究——以制度建設為中心》一書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探索,為環境資源法學科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該書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基礎性
一是澄清基本概念。環境公益訴訟,隸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其與傳統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與私益究竟該如何界定?環境訴訟這一概念成立與否?環境訴訟與普通訴訟相比,有何特征?作者對于這些問題一一給出了答案,從而為理論界及實務界在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上提供了清晰的概念界定。
二是對于基礎理論給出自己的證成。相信關注過環境公益訴訟研究的讀者對“公共信托理論”、“私人檢察總長理論”、“私人執行法律理論”以及“環境權理論”等都十分熟悉,因為這是大多論著論及環境公益訴訟理論基礎時所必談的。存在未必就是合理,本書作者對這些被普遍引用的理論進行了大膽的質疑。作者認為,將如此之多的理論并存于一篇論文,無異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作者通過詳細敘述和論證,對這些理論分別進行了駁論。比如公共信托理論,“在經濟學、政治學中或許有其合理性,但在法學領域,尤其在環境公益訴訟的論題中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假說”;私人檢察總長理論、私人實施法律理論則“在本質上是權力論,而非權利論”;而在我國學術界廣受青睞的環境權理論,作者認為公民對環境享有所有權作為該理論最關鍵的環節是經不起推敲的,將環境權修改為“環境權益”不失為一個更為合理的選擇。本書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所做出的基礎性探索成果為后來者進行該領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參考資料。
二、全面性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研究成果頗豐,但卻少有論著能夠對其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在本書中,作者分十章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從框架上看,這十章邏輯有序、內容相輔相成,十分全面。其中,既有理論的追問,又有現實的考察;既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又兼顧國外的經驗;既有理論基礎,又有制度建設;既有制度建議,又有立法路徑;研究方法上也是有破有立。
從內容上看,這十章覆蓋了環境公益訴訟方方面面的相關問題。“環境公益訴訟理論基礎”部分,詳細介紹了“公共信托理論”、“私人檢察總長理論”、“私人執行法律理論”、“環境權理論”以及“環境責任論”等多個理論。特別是在“我國環境訴訟研究現狀”部分,書中全面盤點了學界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情況,一方面總結了我國目前的學術研究集中在幾個方面;另一方面,也對學界對該問題有系統性、延續性研究的學者觀點進行縱深剖析;同時,對學者們的立法建議做出評述,為后文提出立法路徑做出鋪墊!拔覈F行法律中的環境訴訟依據考查”一章中,比較有亮點的是,作者將紛繁復雜的眾多環境法律制度劃分為環境事務法和環境手段法,使得考查的范圍覆蓋更加全面,條理更加清晰。這樣的框架安排,也使得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現行法律的考查基本覆蓋了我國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淵源。
三、創新性學術貴在創新。本書在既有的研究基礎上,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和制度進行了可貴的探索:
一是,提出了新的環境公益訴訟基礎理論。本書提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理論基礎是環境責任理論。應該說,環境責任理論是徐祥民教授關于環境法本位思考的一個自然延續。本書所持的環境責任理論認為,“人們普遍地生活于各種各樣的共同體中”,由于人們從共同體得到了諸多好處,因此,人們對于共同體的維護是一種天然的、本能的責任,環境共同體亦是如此。同時,環境責任理論還強調,基于公民環境責任的基礎產生的起訴權或檢舉權,都是一種私的權利,而不可能是私人檢察總長理論或私人實施法律理論中提到的“權力”。
二是,提出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路徑。本書最后一章“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路徑”體現了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進路。制度變遷不可能一蹴而就,相比較于建立一個“怎樣”的制度,“如何去建立”也非常重要,即必須要深入研究制度路徑依賴問題、制度障礙問題等等。本書很好地突出了這一點,設專章進行研究。在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相關概念進行了進一步澄清之后,分析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面臨的制度障礙,最后提供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兩種基本類型,即法律解釋類型和立法類型。
當然,本書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比如,有些問題前后反復提及,有重復之嫌。但是,瑕不掩瑜,本書的基礎性、全面性以及創新性足以使其成為我國近期環境公益訴訟研究的一部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