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爾平 ]——(2012-1-5) / 已閱16054次
注釋:
[1]中國人權模式(patter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在相當程度上就是“中國人權保障機制”(regim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本文認為,用模式一詞,既應景于當下討論的中國模式,同時用“模式”一詞暗含某些與其他國家不同,顯示著獨到之處和特點。而用“regime”(機制)一詞為國際人權領域所通用,更多地表示各國都有的某種機制或系統,如公共交通系統。機制中是共性多與個性。
[2]羅豪才:“人權保障的中國模式”,《人權》,2009年第6期,第4頁。
[3]H.van Maarserveen and G.van der Tang, Written Constitu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1978, p191.
[4][日]宮澤俊義著 蘆部信喜補訂 董璠輿譯:《日本國憲法精解》,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35頁。
[5]【奧】曼弗雷德·諾瓦克著 孫世彥 畢小青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評注》,第二版中文版前言,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北京,第12頁。
[6]林來梵 季彥敏:“人權保障:作為原則的意義法”,《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65頁。
[7][意]圭多·德·拉吉羅著,[英]R.G.科林伍德英譯,楊軍譯 張曉輝校:《歐洲自由主義史》,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35頁。
[8]“人的安全網絡”組織編寫李寶東譯:《人權教育手冊》,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24頁。
[9]徐顯明:“人權的體系與分類”,《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6期,第103頁。
[10]王林霞:“淺談中國人權發展的獨特模式及其經驗意義”,《人權》,2009年第1期,第26頁。
[11]《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http://news.sina.com.cn/c/2009-04-13/101117598864.shtml,2010-11-11。
[12]李步云:“論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法學研究》,1991年第4期,第89頁。
[13]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Paper, 2008, p.4621.
[14]金曉晨:“中國人權發展模式初探”,《學術界》,2010年第9期,第43頁。
[15]【美】羅納德·德金著 信春鷹 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第363頁。
[16]這里用“社會轉型期”來表達中國的現狀比較合適。社會轉型意味著不定型,也表示著探索和追求,是一個未定性的中性詞。
[17]中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先后簽署了人權公約和人權B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做出了批準《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的決定,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也正在由有關部門加緊審議,不久將會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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