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1-30) / 已閱13027次
(2)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4)他人未經授權,以委托代理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
(5)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
(6)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裁定再審的。
21、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勘驗,原審法院應當準許而未予準許的,再審審查時如何處理?
申請再審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勘驗,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而未予準許,且未經鑒定、勘驗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系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況“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一般會裁定再審。
2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什么情況屬于“未經質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審卷宗中的庭審筆錄、證據交換筆錄、答辯意見、代理詞等材料判斷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申請再審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
作者簡介:唐湘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資深律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業辦理最高院和全國各省高院再審、二審疑難復雜案件。歡迎就本類型案件聯系交流,聯系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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