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健 ]——(2012-2-9) / 已閱15813次
陳健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 信用報告/信用信息/身份竊取
內容提要: 隨著信息手段的多樣化、客戶使用電子支付方式的規模化,客戶身份被竊取的事件也屢屢不斷地發生。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獲得客戶身份的企業,如何正當使用身份信息,在我國急待立法加以調整。我們應借鑒美國信用報告制度,加強我國客戶身份信息保護。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信用信息制度,其中涉及客戶信用信息的獲取、使用、轉讓等多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客戶信息保護制度。目前我國身份竊取事件日益增多,客戶身份信息急待加以保護,因此,借鑒美國信用報告制度,加強并且完善信用報告制度是目前解決身份信息濫用的當務之急。
一、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發展
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最初在1970年通過。1989年開始,美國討論FCRA的現代化問題,并且在1996年形成了《客戶信用報告改革法》(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Re-form Act),該法嚴格限制債權人和其他人對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完成的數據的使用。這一法律修訂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規定了客戶在信貸調查時,有權要求告知信用調查的性質和范圍、正在編輯的信息種類以及收到報告的人員姓名等。客戶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對調查請求作出響應。客戶有權利要求任何錯誤的或誤解的材料重新調查,并且,如果未經核實,就必須從檔案中刪除。如果對報告中某部分正確性有懷疑,客戶有權利在檔案中存入他們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聲明,來闡明他們關于這件事的立場,這些聲明將成為永久記錄的一部分。客戶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報告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并且具有對不實負面信息的申訴權利。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復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戶資信調查報告的機構或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同意也屬違法行為。[1]
1996年,國會又出臺兩個法令,分別修改和補充了公平信用報告法,它們是智能授權法和債務催收改進法。前者在原法律規定的合法取得客戶信用報告的五種情況中,授權聯邦調查局可以偵察目的為由取得所需的客戶信用調查報告;后者授權聯邦政府機構可以在債務催收活動中,根據需要取得客戶信用調查報告。[1]
2003年,國會又對FCRA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公平和正確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戶改進信用報告正確性,預防身份竊取,限制金融機構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銷金融產品。該法增加規定,從其他機構獲得客戶信用報告信息的金融機構,不能使用這一信息對客戶進行市場行銷,除非金融機構明確顯著地向客戶披露這一信息,并且給予客戶選擇接受這一市場行銷的機會(注:FACT Act§214)。FACT的很多規定,涉及披露信用評分、向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的正確性、客戶對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異議的權利、提供給信用報告機構的負面消息的披露、風險等級的披露、處理包含了欺詐警告的客戶信用報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戶提供被偷盜的文件的規則。此外,該法還規定每年信用報告機構提供一個免費的信用報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費用基礎上,保證客戶對信用評價的訪問。[2]
美聯儲的規則V是為了執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該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相關法律關系
(一)公平信用報告法的適用
公平信用報告法主要適用于調整“客戶信用報告機構”的有關行為,以及對“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包括“完全或部分地從事收集或評估客戶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將客戶信用報告提供給第三方當事人”的機構,不論是收費性質的或合作性質的(注: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客戶信用報告”一般是“由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做出的有關客戶信譽、信用級別、信用度、品質、一般名譽、個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報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將用作確認客戶是否適合獲得客戶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規定的目的”(注:FCRA§603(d),15 USC§1681a(d))。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內部為自己的商業活動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它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如果它只向第三方當事人提供并不屬于“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構成“客戶信用報告機構”。[2]
(二)客戶信用報告的內容
按照FCRA的規定,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不可以在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個月之前破產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訴訟、民事判決和逮捕記錄,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稅務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虧收款或付費的帳戶,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記錄除外;前款規定的排除,不適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個主要金額超過150000美元的貸款交易;價值150000美元的人壽保險;年薪達75000美元的個人雇用(注:FCRA§605(a))。如果客戶對客戶信用報告的有關信息存在異議,并且通知了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在每一份客戶信用報告中包含這一客戶異議(注:FCRA§605(f))。
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做出一個不利的信用判斷,使用者必須將這一判斷通知客戶。使用者不需要為不利的信用判斷解釋原因,也不需要為客戶公開文件,以使客戶了解什么信息實質上導出這一不利的信用判斷(注:FCRA§615(a),15 USC§1681m(a))。當不利的信用判斷部分地從信用報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則要求使用者將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戶,但不必告知信息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必須告知客戶有知曉這種信息的權利(注:FCRA§615(b),15 USC§1681m(b))。客戶可以選擇將客戶的姓名和地址從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的目錄中刪除,并且客戶應當通知客戶信用報告機構,這一請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為5年(注:FCRA§604(e))。應當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戶信用歷史的過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開發其他產品,諸如欺詐預防產品、信用風險管理產品等。
(三)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條中,列舉了所有客戶信用報告可以使用的情況,甚至包括不是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戶信用報告機構只能在如下情況下提供客戶信用報告:(1)按照有權發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聯邦大陪審團前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發出的傳票,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2)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檢查、收集客戶帳戶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該客戶的保險業務、判斷客戶是否適宜接受由政府機構批準的許可或其他救濟,該政府機構按照法律有權審查申請人的金融能力或情況;作為潛在的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或現有的保險者,希望使用這些信息,用于評估或估價現有的貸款責任的信用或預付風險;其他對這些信息有合法商業需要的人,該人將信息用于由客戶發起的商業交易,或者用于檢查帳戶,判斷客戶是否繼續符合帳戶條款。(4)按照州或地方兒童撫養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該機構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證明:客戶信用報告對于判斷個人做出兒童撫養支付的能力或判斷這種支付的適當水平是必需的;客戶和該兒童的父子(女)關系;這些機構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戶,將要求該客戶信用報告,并且客戶信用報告將只被用于兒童撫養目的,不會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中,或用于其他目的(注:FCRA§604(a))。
在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戶信用報告時,使用該客戶信用報告的人,要向客戶信用報告機構保證來自客戶信用報告的信息將不會被用于違反聯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機會法或規則,并且在該報告被獲得或導致被獲得之前,要向客戶做出清楚和顯著的書面披露,披露該報告將用于雇用目的;客戶也要以書面形式,授權由該客戶信用報告機構提供報告。如果為雇用目的使用客戶信用報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該報告為基礎,作出對客戶不利的決定之前,該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報告的復制件(注:FCRA§604(b))。
(四)對客戶的披露及相關問題
信用報告機構應當告知客戶如下信息:(1)披露客戶信用報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關信用評分或其他風險評分或對客戶的預測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來源,但是,用于構成客戶信用報告的單獨獲得的信息來源,以及實際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來源除外;(3)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接受報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戶申請的兩年內;如果接受報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戶申請的一年內,每一個客戶信用報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標識(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注:FCRA§609,15 USC§1681g)。
信用評分向客戶進行披露時,要按照客戶對信用評分的要求,向客戶提供一份報告書,指出信息和信用評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貸款人所用的信用評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內容的通知:客戶當前的信用評分或以前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評分;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評分范圍;在所用的信用評分模式下,對客戶信用評分有影響的所有關鍵因素;信用評分產生的時間,以及做出信用評分的人或機構的名稱(注:FCRA§609(f))。客戶有權利對信息提出異議,一般來說,有權要求信用報告機構調查有關的異議。作為調查的結果,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刪除有關的錯誤或在文件中寫明有關的爭議點。信用報告機構必須應客戶的請求,將刪除的情況或爭議點向客戶指定的接受者發送,以挽救客戶的信譽。信用報告機構必須向客戶告知提出異議的權利(注:FCRA§611,15 USC§1681i)。客戶還可以接受他的客戶信用報告的復制件,并且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復制件是免費的(注: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例如,失業的客戶在尋找工作時、尋求社會救濟金以及客戶相信他受到欺詐時,都有權利要求客戶信用報告的免費復制件(注:FCRA§612(b)(c);12 USC§1681j(b)(c))。
三、身份竊取行為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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