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2-10-12) / 已閱4321次
略談拒執罪的主體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孺子牛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本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偏聽則暗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