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長印 ]——(2012-2-23) / 已閱23728次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23條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痹摲ǖ61條還規定了債權人會議所享有的“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等方面的職權。
歸納起來,對于管理人在重整計劃之外處分債務人一般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會議本身享有監督權,破產案件設立有債權人委員會的,該委員會享有知情權(受報告權)和異議權,人民法院享有聽取報告權和許可權。這些都是防止管理人擅權的保障機制,但關于債務人財產處分的這些限制,遠不及列入重整計劃的財產處分行為所受到的限制那么嚴格。
五、關聯破產中母公司對子公司財產處分的參與權
(一)母子公司關聯破產的一般類別
在筆者看來,母子公司關聯破產的一般情形和處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母公司破產而子公司(無論是全資子公司還是控股子公司)沒有破產的,原則上不對子公司實施清算(除非母公司作為股東依照股東會表決規則作出解散子公司的決議),子公司的法人資格繼續保留;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的股權,作為母公司的破產財產,經過評估或者作價后納入母公司債權人的分配方案或者重整計劃之中。
其二,子公司破產而母公司沒有破產的,此時,母公司的法人人格繼續留存,子公司的財產與母公司的其它財產分開處置,子公司財產經過清算后用作清償子公司的債務。
其三,母子公司均進入破產清算的,此時,除非有證據表明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資產、債務等方面無法區分的混同,則并不對母子公司的破產實施“實質合并”,母子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分別進行處置。
其四,母公司重整、子公司清算。這應當是較為獨特的關聯破產類別。[18]洪湖一藍田案歸于此類。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財產處分行為的參與
在母公司重整、子公司清算的江湖一藍田一案中,兩個管理人在財產處置方面的權限應當如何分配,進入重整程序中的母公司對清算程序中的子公司全部財產出售行為是否享有參與權,這些問題同樣構成破產法上財產處分的重要命題。
如果撇開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不論,母公司對于子公司全部資產的出售方案,可能參與的常規途徑主要有二:(1)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尚未歸零時,[19]子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及債權人會議均享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而當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所有者權益歸零時,母公司喪失通過子公司股東會對子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而由債權人會議取代;(2)如果母子公司之間另外存在足以認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則同時得以債權人的名義參與到彼此的債權人會議之中。
但本案中無法回避的基本事實是,江湖生態與藍田水產之間不僅存在關聯關系意義上的破產重整,而且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80%比例的債權總額而須將子公司的資產出售附加上母公司的破產重整條件;诖耍{田水產的資產出售,就不應當僅僅作為藍田水產破產管理人自行決定以及藍田水產債權人會議單方決定的事項而在重整計劃之外分開實施,而應當把藍田水產的清算與江湖生態的重整連在一起、合并考量。
具體說來,合并考量的因素,除了其間的母子關聯關系、極大比例(80%)的債權債務關系外,至少還包括如下方面。(1)“欠下39億債務的江湖生態旗下主要的資產即是藍田水產”。[20]藍田水產既然是重整公司江湖生態的一項重要的有形資產,其資產的處分方案、處分價格及其與母公司重整之間的牽連關系,不可能不列入重整計劃應當考量的范圍。(2)江湖生態對藍田水產進行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在于引進重整江湖生態的潛在重組方。各潛在重組方意圖受讓藍田水產資產的主要目的也恰恰在于重整江湖生態。(3)從合同法債務承擔的角度看,藍田水產作為江湖生態的債務人,將其對江湖生態的負債,通過附加資產轉讓的方式轉由資產受讓方承擔時,也需得到作為債權人的江湖生態的同意。進一步講,作為子公司最大債權人的江湖生態,正是需要依靠資產重組方替代子公司承擔對母公司的巨額債務,才能實現對母公司的債權清償以及后期期望的資產注入和追加投資。
針對藍田水產的財產出售必須列入江湖生態重整計劃的設想,或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企業破產法》第81條在規定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時,并未明確要求把債務人資產的出售或者重組方案列為重整方案的內容。對此,《企業破產法》第81條第7項同時規定,重整計劃“應當”列入“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實際上,實質意義上的財產處分方案在所有的破產程序(包括重整)中都是存在的,甚至在重整程序中可能顯得特別重要,因為重整企業營業的繼續、非核心資產的剝離、核心資產的轉讓等,都可能作為重整計劃的重要內容,只不過重整程序中的財產處分方案通常作為重整協議的一部分而未被單獨列出來進行單獨表決罷了。
綜上所述,對本案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首先,藍田水產的資產出售方案(不同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應當作為藍田水產的重大事項列入藍田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范圍,獲得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其次,基于藍田水產與江湖生態的母子關聯關系,其還應當列入江湖生態的重整計劃之內,獲得(包括股東表決權組在內的)各關系人表決組的表決通過:最后,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還需要獲得江湖生態管轄法院的批準。
注釋:
[1]參見胡軍華:《寧賣低價不賣高價藍田重組被指內部操縱》,《第一財經日報》2011年5月23日。
[2]萊納·克拉克受等:《公司法剖析:比較與功能的視角》,劉俊海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160頁。
[3]參見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頁、第89頁、第110頁;蛟S正基于此,破產程序的啟動、進行甚至作為避免企業進行清算的破產重整的申請都可以由債權人操控,破產法立法上甚至出現了一種所謂的“債權人自治”的破產程序模式。
[4]今為突出本文主題,下文擬省去對破產財產使用和出租的探討,著重探討破產財產的出售。并且,可以看出的是,美國破產法并未突出使用“主要財產”或者“重大資產”這種帶有數量判斷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常規營業之內或者之外的屬性意義上的概念。
[5]美國破產法上的管理人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管理人制度,即由司法部下屬美國聯邦托管人統一給每個破產案件指定的破產托管人;另一種是在第11章重整案件中不另行指定破產托管人,而由債務人繼續負責企業的經營,并同時履行破產托管人的所有職責,其稱為debtor in possession,簡稱DIP,筆者將其譯為“托管債務人”,以區別于重整程序之外的普通債務人。美國破產法上的破產托管人和托管債務人(DIP)分別相當于我國企業破產法上的“管理人”和“債務人”。
[6]Generally see Charles J Tabb,The Law of Bankruptcy,Foundation Press,2nd ed.,2009,p.1096.
[7]按照他們的判斷方法,例如,一家進入重整程序的零售商,不用說需要繼續出售其存貨,這當然屬于常規營業范疇:但如果托管人或者托管債務人意圖出售該零售商一部分不賺錢的連鎖店時,實務中無疑會當作“非常規營業”的性質加以認定,此時就需要事先發出通知,因債權人的異議而舉行聽審,并得到法院的許可。See Charles J Tabb,The Law of Bankruptcy,Foundation Press,2nd ed.,2009,p.1097.
[8]擔保債權人有權在重整程序進行期間管控擔保標的物或者保有擔保標的物的經濟價值,因而對是否為擔保債權人提供了充分保護,須由債務人加以證明(見美國破產法典§363 (0) (1)) 。
[9]See In re White Motor Credit Corp.,14 B. R. 584 (Bankr. N. D. Ohio 1981).
[10][12] See In re Lionel Corp,722 F. 2d 1063 (2d Cir. 1983).
[11]See In re Chrysler,LLC,576 F.3d 108 (2d Cir. 2009).
[13]See In re Braniff Airavays,Inc.700 F.2d 935 (5th Cir. 1983).
[14]See Charles J Tabb,The Law of Bankruptcy,Foundation Press,2nd ed.,2009,p.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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