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長印 ]——(2012-2-23) / 已閱23727次
[15]場所不同者,美國判例是由重整公司的托管人出面進行出售,江湖生態則是由子公司的管理人自行出售而已。
[16]參見鄭洋二《溫氏重組“藍田”夢斷研討會再冒火藥味》,《證券日報》2011年5月30日。
[17]有理由認為,美國的做法在管理人的決定權與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和聽審權之間,劃定了一個固定的界限;而我國的相關規定雖沒有劃定類似的界限,但對管理人的權限約束機制還是清晰可見的。
[18]其他諸如子公司重整、母公司清算的情形則不復雜,因為母公司清算往往不能作為子公司重整的輔助條件。
[19]盡管破產清算往往意味著破產企業陷入資不抵債的境地,但一方面可能存在資產大于負債而因債務人資產變現性差、喪失清償能力而破產的情形,另一方面破產程序進行中不排除出現債務人資產升值的可能。此外還有子公司資產因為與母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而存在利益彼此互補而增值的可能。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