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士利 ]——(2012-2-26) / 已閱12653次
本文認為,要消除視聽資料(視頻)證據作為新證據在再審案件中的尷尬處境,重塑視聽資料(視頻)作為新證據在再審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宣講:
A從思想層面:打破原有的“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陳舊觀念,認真學習新證據規則的法律精神。
B從感情層面:如果認為在終審后私下獲得視頻證據(能夠推翻原判事實依據)的申請人可恨,那么故意掩蓋事實真相的被申請人則更加可恨!
C從和諧方面:如果將確實能夠推翻原判事實依據的新視頻證據以自由裁量權給予的“理由”不予采信,表面上看節約了司法成本,但必然不能做到“以理服人”,很可能激發當事人的不穩定情緒和憤世心理,可能引發新一輪的申訴、請求抗訴、信訪、上訪等等法制詬病!實際上非但不能節約司法成本,更能造成司法部和諧和社會不和諧。
D從事實層面:一切應當以復原事實為根本、以恢復事實真相為總原則,切實做到以事實服人、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相信國人都講道理、尊法紀,相信法律可能懲罰違背事實的人!
綜上所述,結合本文援引案例,本文認為視聽資料,尤其是視頻作為新證據,在再審案件中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且其法律效力應當等同于或超越書證。援引案例中,如果兩套視頻證據經如實(包括現場調查等等環節)復核確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復原事實真相,并能夠復核確認A公司確實委托C公司負責收取租金,并且,涉及視頻證據證明事實足以推翻原判的,那么,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再審,并在遵照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或提審、改判。
作者:朱士利 電子郵箱:zsldls@126.com 單位:北京兆中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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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判斷視聽資料之我見》闞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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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證據的獨立地位》常怡、王健 法學論壇2004年第一期
《民事證據采信制度研究》張永泉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證據法要義》畢玉謙主編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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