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3-11) / 已閱5672次
出租轉讓“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牌照的行為無效
【案情概要】
2008年8月8日,路通(化名)公司以轉讓線路經營權為誘導,讓李可籌集資金購買客車,以路通(化名)公司名義從事客運班線經營,路通(化名)公司提供了自己擬寫的《客運經營協議》,協議要求李可出資購買東風客車,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內,運輸成本及費用由李可負責,每年每車向路通(化名)公司交納掛靠管理費6000元;交納安全生產保證金每車兩萬元,協議訂立后,李可通過親朋好友籌資三百萬元,購買了23輛中巴客車,掛靠在路通(化名)公司名下開始運營。
2010年12月27日,路通(化名)公司擅自單方下令停運李可的全部車輛,李可無數次找路通(化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協商,要求恢復運營,但路通(化名)公司置之不理。
【法理辯析】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五部委關于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74號)》第二、(五)項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客運線路系公共資源,禁止任何客運部門以任何形式收取客運線路費。《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禁止掛靠經營。
路通(化名)公司變相提供經營許可牌照的行為,屬有償轉讓道路線路經營權,明顯違背《客規》第五條規定的禁止掛靠經營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第四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依據《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四十七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掛靠經營,不得違法轉租、轉讓客運車輛和線路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