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 ]——(2012-3-13) / 已閱7952次
張長海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备鶕罡咴河嘘P規定該條規定的罪名為:倒賣車票、船票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具體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根據鐵道部的通知,從2012年1月1日(乘車日期)起,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旅客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購買車票,并持車票及購票時所使用的乘車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免費乘車的兒童及持兒童票乘車的兒童除外)進站、乘車。
今年以來,由于以上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原來大量圍繞在各地火車站周圍的火車票“票販子”們,基本上銷聲匿跡。但是,樹而欲靜風不止,目前,在各地火車站周圍又出現了不少的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針對這種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在有關執法部門內部出現了對立的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是:只要在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過程中出現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的“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就要繼續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繼續以倒賣車票罪進行打擊。
另一種意見是認為由于以上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形勢和具體實際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在立法機關和最高院沒有新的規定以前,對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應慎重處理。
我認為,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鐵道部規定并實施火車票實名制,已經根本性的改變了火車票買賣過程中的所有權關系,并已經引起該行為過程在民刑事法律關系及其性質上的巨大變化。具體就是由于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該被購買的火車票從車站被賣出后的車票所有權,自始至終始終是屬于身份證件所有權人的,并且不會因為該車票代理費用的多少產生任何變化。因此,就造成了這種代購火車票的民事法律關系,與火車票實名制實施前可能涉嫌的買進賣出的倒賣火車票的民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
以前的民事法律關系是,由于火車票是不記名的,買票人或持票人依法就是該火車票的所有權人。倒賣火車票人與火車票的這種所有權關系的存在,就使該倒賣火車票人與買“黃;疖嚻薄钡娜酥g,就產生了商業性質的民事法律平等意義上的買賣關系,并使得刑事法律意義上的買進賣出的“倒賣”關系成立。
而現在的狀況是,代買火車票活動的代買人,在民事法律意義上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買火車票的過程中,不是他本人在購買,而是他替身份證件所有權人在進行購買。他與真正買火車票的身份證件所有權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
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2、委托合同建立在雙方的相互信任關系的基礎上;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原因,是由于在此代買的活動中具有商業委托和代理的法律關系的存在。所以,這種實際狀況和具體的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意義上的“倒賣”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此種實際狀況的產生,就使得現在出現的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已經完全不再具備以前刑事法律意義上“倒賣火車票”的特征和性質,而只具備“代買火車票”的商業法律關系特征和性質。同時,這種商業法律關系特征和性質使他也完全與倒賣車票、船票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倒賣車票、船票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
而現在出現的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已經完全喪失加價或準備加價的任何可能性,已經與倒賣車票、船票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完全不同。
所以,現在出現的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不再具備與倒賣車票、船票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因此,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不能夠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犯罪構成,也不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罪名
總之,由于以上火車票實名制的實施,由于代買火車票活動中的行為人主體、行為法律性質和特征已經產生根本的變化;由于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不能夠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犯罪構成,也不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罪名。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的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定,在立法機關和最高院沒有新的規定以前,對代買火車票并收取一定報酬的活動不構成任何的犯罪罪名。
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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