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春霆 ]——(2012-3-16) / 已閱28831次
(三)恰當處置違法信訪
1、對非正常信訪事件要制定處置應急預案。
非正常信訪通常具有一定的組織性,規模較大,如不能得到及時的疏導、控制極可能會擴大事態,甚至釀成事端。根據“預防為主,快速反應、妥善處置”的總體要求,要提前制定處置非正常信訪的預案。面對突發的非正常信訪緊急事件,由非正常信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實踐中,通常是由各地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或維護社會穩定指揮部辦公室等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必須按照預案要求,及時趕到現場,分工迅速開展工作。公安機關在接到調派警力的通知后,要保障警力充足,交通、民政、衛生等部門要為處置非正常信訪提供交通、收容、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各處置單位要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為處置非正常信訪事件提供保證,各級財政部門在經費上要給予支持。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及屬地管轄原則,負責處置的責任單位要認真做好法制宣傳和疏導工作,確保將上訪人員及時帶離現場。[注⑧:莫德升,荊長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5年:216]如柳城縣社沖鄉經過幾年來的反復實踐不斷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應急處置辦法,建立了專門的應急處置隊伍。該鄉設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明細表》,內容除了包括報告人、接報人、事件的基本情況,還明確規定了處置的一系列程序要求及注意事項,一目了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成立的以鄉黨委書記親自掛帥的機動分隊,敏感時期配備專門車輛,也充分發揮了應急處置的重要作用。
2、對非正常信訪者要依法予以處理。
首先要對不按正常信訪渠道、程序、要求等反映問題的上訪行為進行具體的法律界定,細化對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處罰辦法,明確責任主體,增強可操作性,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期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開始對該市的信訪秩序進行嚴格規范。根據該《通知》, 有14種信訪行為被認定為“非正常上訪”,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體規定。從法律上界定非正常上訪行為表現后,對那些在非正常上訪行為中的違法人員,公安機關就可以依法處置,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違法必究的導向,讓上訪人知道非正常上訪不僅無助于解決問題,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根本上扭轉當前的被動局面。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信訪條例》的深入實施和惠農便民政策的日益完善,只要立足于科學發展的大局,把握處置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建立起解決非正常信訪的長效機制,進一步通暢信訪渠道和規范信訪秩序,就能將信訪工作逐步納入規范有序的運行軌道。
參 考 文 獻
[1]劉警鐘,高滿秀,《淺探非正常涉訴信訪新特點和原因及對策》,《警壇縱橫》,2009年第5期:23-26
[2]李建平,《對非正常上訪現象的分析與思考》,《人民公安》,2009年總796期:12-14
[3]王旭東,《關于當前公安信訪制度的調查與思考》,《公安調研電子期刊》2009年第70期:2-4
[4]張守林,《涉法上訪問題成因及對策》,《公安調研論文集》,2008年:32-34
[5]宋明映,《涉法上訪的成因及預防》,《公安調研論文集》,2008年:40-41
[6]胡冠武,《緊急治安事件與對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第3版
[7]莫德升,荊長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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