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仕偉 ]——(2012-3-21) / 已閱10395次
談到婚姻自由問題,就不得不說道婚姻法。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系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行動指南。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有效規范婚姻自由的專門法律。
婚姻法是適用于一切公民,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為青年一代,我更關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選擇了婚姻自由作為題材,以這個角度作為切入點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國婚姻自由的一些情況,同時對我國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歷史發展情況
婚姻自由是一個歷史范疇,它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結婚是一種政治的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起決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愿。在這樣背景下,雙方當然無權尋求所謂自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是無能為力的。這種條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沒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后,婚姻自由是各國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婚姻法在對婚姻自由的規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權利的同時,附設了道義的“羈絆”。這主要表現為對夫妻間的“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義務的設定,對如婚外同居關系、“包二奶”、“包二爺”、“納妾”等重婚及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禁止規定,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對違反婚姻家庭義務的法律制裁規定等等。
應該說,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礎上構建新婚姻法的體系,這無疑是我國婚姻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現實進步,也是以變應變,用切實可行的法律手段來強化維護有涉社會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良性舉措。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法律與倫理道德結合得最緊密、也是沖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會領域,如何才能尋找到最合適的定位和標尺,讓法律與道德攜手合作,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
二、我國法律對婚姻自由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公民婚姻自由有相關規定:“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這些法律規定有效規范了我國公民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權利義務,對推崇和完善我國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也是我國處理公民婚姻自由問題的有效規范和依據。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按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迫或干涉。
三、我國婚姻自由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指出:“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3條則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是民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婚姻法對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或制度的規定,切實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對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認,我國婚姻法對規范我國婚姻自由方面有實際效果。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殘余和資產階級婚姻觀點的影響,以及某些舊的習慣勢力的存在,在新中國建立后全國許多地方還不時發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比如,包辦、買賣婚姻,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并非禁婚姻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復婚,強制或阻撓當事人離婚等等。其中甚至還出現了一些采取禁閉、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況,其危害程度相當嚴重。
對此,我們更應該多了解婚姻的相關內容,以更好的實現婚姻自由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表現。那么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呢?
四、婚姻自由的具體內容
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
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限制和影響。結婚自由的含義有兩個方面。首先,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圓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從保障結婚自由不受侵犯出發,對當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規定。其次,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這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對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上總是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后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指感情確已破裂,在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后,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離婚自由也有兩方面。首先,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當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其次,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度的批準才能實現。
那么怎么做才能體現婚姻的真正“自由”呢?
本文覺得:保障離婚自由決不意味著人們在離婚問題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時,才允許采用離婚這一法律手段。在尚無離婚的必要時輕率地離婚,有悖于保障離婚自由的根本目的。反對輕率離婚,是鞏固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問題上剝削階級思想的影響,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需要。我們要堅持:離婚自由的權利必須正當行使,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
鑒于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構成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二者相輔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應保障結婚自由又保障離婚自由,才能真正實現婚姻自由。
五、對我國目前婚姻自由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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