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耀光 ]——(2012-4-1) / 已閱4888次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不難發現,其理論研究大體受“真理論”影響,這表現在,刑訴法學界普遍接受了以“實事求是”原則為指導的追尋真理的觀念模式。受這一觀念模式所支配,有一時期的刑訴法學研究多集中在證據理論方面,學者們對在訴訟領域里人們主觀如何逼近客觀的研究饒有興趣。這一現象也很自然,因為真理論所倡導的觀念模式在刑事證據理論中得到了最為充分的運用。盡管這一階段的理論研究也觸及和探討了刑事訴訟中的其他理論問題,但是在以真理為主導的思維模式的框架內,這些問題要么打上時代的封簽,要么做一些阿奉的解釋,問題的研究無法深入下去。上述研究傾向進而影響到人們對刑訴法學的整體認識,于是得出整個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追求實體真實,整部程序法是為實體法服務的結論。這種研究狀況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才有所改觀。隨著刑訴法學研究的深入,“真理論”的觀念模式在認識和解釋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時連續遇到障礙,比如,無罪推定問題,上訴不加刑問題,證據排除法則問題等。對上述問題,若從執著于真理的角度,僅以事實來判斷或度量,是無法做出令人滿意的解答的。人們確實發現,“真理論”解決不了刑事訴訟法學領域中的所有問題,法律問題涉及到真理抑或真實性問題,但不能全部歸結為真理問題加以研討。
實踐表明,持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的統一是刑事訴訟中最佳的價值選擇。過去,我國法學界過于強調實體而輕視程序,實乃法學幼稚的表現。反過來,在注重程序、強調程序的今天,我們更不應該走到忽略實體、排斥實體的另一端。當前,學界對程序與實體的并重對待,反映了學者們的價值覺悟,它是價值觀導入的結果,也是法學走向成熟的表現之一。在理論層次上,刑訴法學已跨出“注釋法學”的藩籬,邁上“理論法學”的臺階。如果再拿當年的眼光評判中國刑訴法學研究現狀的話,恐怕有些不適時宜了。隨著人們對程序認識的深入和對程序法研究的加強,我國刑訴法學者已開始對刑事訴訟法學領域中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進行探討,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范疇,如訴訟目的、訴訟結構、訴訟職能和訴訟價值等。這些概念和范疇均觸及到了刑訴法學的基礎理論問題,并且均須上升到法理學或法哲學的高度才能求得甚解。正是得益于這些重大基礎問題的研討,我國的刑訴法學不僅扎下了深厚的理論根基,而且其學科理論體系也日漸豐滿起來。對于這種研究境界,有學者稱之為刑事訴訟法理學或刑事訴訟法哲學。不管現階段的
刑訴法學是否已達到了上述理論層次,為了表示它和“注釋法學”的區別,筆者將其稱作“理論法學”。如果說,注釋法學的最大特征在于以現行的法律規則為基點來塑造自己的理論命題的話,那么理論法學的特征在于以法學原理為基點來演繹其學科理論體系。當前能夠反映我國刑訴法學已進入理論法學階段的顯著標志,是一系列基本范疇的形成。這些基本范疇實際上是刑事訴訟法學各分支理論的濃縮,一經伸展將會構造出一座系統有序的理論大廈。
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訴訟共同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這些基本的目標既相互滲透、相互包含,在一定的條件下又相互對立、相互沖突,從而以其多元的價值形態交織在刑事訴訟理論網絡之中。這也說明,刑事訴訟的建構并非是固定在一種價值模式或一個價值方位上而單向發展的。事實上,刑事訴訟所樹立的每一個價值目標和其所傾注的每一種價值追求,均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人們對刑事司法制度覬覦的理想期望與理性期待。正是得益于人們對這些不同價值目標的執著追求,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才日臻完善,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也才日趨走向深入。
由于傳統的政治、經濟因素和相關的法律文化影響所致,當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在其價值深層上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這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刑事訴訟價值目標的選擇與追求有所失衡。比如,就“秩序”與“自由”這一對價值目標來說,我國的刑事訴訟理論往往對“秩序”的價值較為看中,而對“自由”的訴訟價值則強調得不夠,其結果造就了一種慣于維護國家強大的司法權力,而慎于增加公民孱弱的個人權利的訴訟體制。二是對刑事訴訟價值目標的認識與理解存在著觀念上的偏差。比如,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人們對“效率”這一價值目標的理解與把握就存在著很大的偏狹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