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杰科(譯 ]——(2003-9-25) / 已閱32313次
有些國家有刑法典;即,規定每一犯罪和辯護定義的單行法。日益呼吁英格蘭和威爾士制定一部這樣的法典。法律委員會已為此工作了二十多年。1985年產生了第一部刑法典草案,最近又開始提出一些處理具體問題的簡易法案草案。至今,這些法律委員會的法案草案沒有頒布過一部。這可能是因為被視為“收集”刑法的活動在政府瘋狂的立法項目所確定的政府的優先清單上的次序很低。最近法律委員會的更多報告的興趣在于強調刑法典可以使刑事司法系統節約開支,或許在改革的企圖中政治上的吸引力更大。這可能具有期望中的效率,因為在題為《刑事司法:前面的道路》(2001)的文章中政府暗示它希望促進效率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效力,包括制定刑法典。
如果頒布法律委員會建議的刑法典,那么就表示我國刑法性質的根本改變。這將導致原先以判例法為基礎的體制向以成文法為基礎的體制轉變。刑法典是旨在規定全部刑法的單行法。較少清楚的是法律實體改變的程度。有關刑法典是應旨在改革現行法還是旨在重聲現行法的爭論很多。事實上法律委員會已經說道一般而言刑法典草案旨在闡明現行法。但是,如果改革必須處理矛盾的、任意的規則或明確性的缺乏;或者如果特定法律的改革由官方組織提出建議,那么法典就應旨在改革刑法。但是,可以清楚的是,會進行一些重要的改革。例如放棄Caldwell鹵莽檢驗標準的建議,另一個是重新規定從犯責任的基本原則的建議。
2-8-2 法典之利
刑法典有許多好處。法典的目的之一是在單行文本中用簡單的語言概括刑法。因此刑法將更容易確定,不僅對公民,而且也對律師和法官。這有助于實現法治思想(見第1章7)以及保證刑法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要求(見第19章)
法典也被視為促進刑事司法系統效率的手段。復雜而不確定的法律使律師和法官花更多的時間來確定法律,再更加復雜地向陪審團解釋,因此更加可能引起上訴。所有這些使法律程序慢下來,從而增加了成本。通過制定法典使法律格式化從而使用法律更加容易,更加便宜。
據說改革現行的判例歸判例,成文法歸成文法的法律制度意味著刑法缺乏內在的一致性。判例以及異常的規則看上去不是建立在作為其他法律基礎的道德原則上的。刑法典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則并且保證它們能一致地適用于所有法律。另一觀點認為目前刑法上的許多改變是由法官作出的(見,例如,R(見第8章2-1)),而不是由國會批準的,因此缺乏民主。法律委員會的一個報告寫道,“刑法典對國會與法院的憲法關系作了象征性的陳述”,該觀點認為刑法的發展不應取決于法官如何選擇解釋沖突的判例法,而應由國會以法典的形式來決定。
法律委員會將法典的好處概括為可達性,可理解性,一致性以及確定性。但是,這留下了法典的最終目的是什么的問題。法律委員會的一個報告強調效率與實踐利益,同時另一個報告又強調“法治”利益。
2-8-3 法典之弊
從上述觀點的表面看來,很難反對制定刑法典,但是也有些問題。一個問題是法典可能被指導原則以及內在的一致性所困擾,并且忽視了刑法表面的矛盾反映著許多涉及政治,種族以及實踐問題的復雜性的事實。事實上有時“邏輯上矛盾”的規則表面上可能反映了特定情況下競爭性價值之間的最佳妥協。有關醉酒(見第15章3-1)以及誤解辯護(見15章3-2)的規則就是如此。
另一種觀點認為容易過分強調法典的好處,而任何好處都會被最低化。法典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官解釋,這表明全新的判例法主體不久將依據刑法典建立,所以法典的可達性目的以及可理解性是有缺陷的。法律委員會說“在立法者未提供答案的地方法官的創造性因此將繼續發揮作用”,所以很明顯法官的創造力未被完全束縛。同樣地,一種觀點認為公眾不會很快去買并看新法典,所以或許為了讓外行人理解刑法典就不應把法典的優先級設置的過高。即是說,仍有一個有力的觀點:如果公民決定試著查明刑法是什么,那么這種任務就不應被設置的過于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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