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學偉 ]——(2003-9-30) / 已閱10528次
芻議涉外海事證據保全的若干問題
倪學偉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突破了民事訴訟法只能進行訴訟中證據保全的做法,規定了訴前及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而海事案件又以涉外居多,故涉外海事證據保全就是海事法院經常性的司法行為。現根據已有的實踐,試將有關應注意的問題總結如下:
一、依法辦案,維護國家的海事司法主權
涉外海事證據保全系典型涉外案件,能否依法辦案,既關涉中國法院的國際形象,又與維護國家的海事司法主權緊密相連。在承辦這種案件時,應特別注意依法審查請求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及其委托中國律師的手續是否齊全、所請求保全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明作用、被請求人是否與該證據有關,尤其是從嚴審查是否屬于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就會使有關證據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經審查,有關請求合乎法律規定的,法院應在請求人正式提出請求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準許證據保全的裁定,并立即付諸執行。船舶具有高度的流動性,一旦稍許遲緩,即可能因船舶開航而使保全措施難以實施,故高效率的司法審查舉措,將為證據順利保全贏得寶貴時間。另外,海事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涉外海事證據保全,而必須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否則可能導致違法辦案而引發國家賠償,這也是涉外海事證據保全與《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保全規定的不同之處。
二、精心策劃,準備多套保全方案,以防保全中的不測情況
到外輪上執行證據保全,與在國內船舶上執行司法任務相比,可能會遇到許多意料不到的情況,如果是不法船舶的話,甚至于可能有生命危險。為了圓滿完成保全任務,有必要事前精心策劃,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準備多套不同的保全方案,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方案,攜帶必要的警用器械,如手銬、警棍等;對執行任務的法官和法警在進行必要的外事紀律教育的同時,對保全工作要進行嚴密分工,定責、定崗到人,以確保整個證據保全過程有條不紊、萬無一失。對方便旗船以及對來自社會治安秩序有問題或來自疫區的船舶進行證據保全時,應特別注意執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既要防止暴力甚至武力抗拒保全工作的情況發生,也要防止傳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對法官身體健康的危害。另外,在外輪上執行證據保全,一定要事先取得海事局、邊防、海關、檢疫等機關的配合,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既依法辦案、又防止不測情況的發生。事實證明,將情況考慮得復雜一點是正確的,否則在遇到意外情況時可能會輕重不辨、手足無措。
三、對違抗法院保全裁定者即時予以警告、訓誡,彰顯中國司法權威
在保全過程中,有的外輪船長因懾服于隨船船東代表的不當影響,或因為其他原因,可能會對法院要求其提供證據的司法行為百般敷衍,拒不出示證據或僅出示一兩件證據,卻以種種借口搪塞法院的證據保全工作,使法院的司法舉措陷入被動。對此抗法行為,執行法官一定不能退讓遷就,而應該即時依法予以警告和訓誡,義正辭嚴地告知拒不出示證據的,將依照中國法律對可能存放證據的艙室進行搜查,若發現有偽證或妨礙司法公務的行為,將依照中國法律追究船長相應責任。涉外海事證據保全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司法行為,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海事司法主權,因而絕不允許當事人對此討價還價、為所欲為。被申請人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履行自身的義務,向執行法官提供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如果對法院保全證據的裁定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復議申請,但不得以任何借口影響和阻礙證據保全措施的執行。
四、做好我國有關法律的宣傳解釋工作,以法服人,爭取船長的主動配合
除警告和訓誡外,執行法官還應積極、主動做好我國有關法律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出訴前或訴訟中的涉外海事證據保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專門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只有訴訟中證據保全的規定,因而在中國,目前只有海事法院才能采取訴前和訴訟中的涉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涉外海事證據保全,可以提取證據原件或對原件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有關證據的復制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制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考慮到船舶航行需要,除非必要,一般以不提取原件、不對原件封存為原則。
五、過硬的船舶和航海知識及較高的英語水平,是確保保全工作順利完成的關鍵之一
涉外海事證據保全,通常許多證據都是專業性極強的船舶文件,因而沒有過硬的船舶知識和航海知識,很難完成保全任務。這就要求執行法官應該深諳此方面知識,對各種船舶文件洞察秋毫、了如指掌,從而為證據保全提供專業知識的保障。另外,語言是人類彼此溝通的工具,而英語在涉外海事審判中尤為重要,執行法官的英語水平如何,對涉外海事證據保全能否順利完成也是至為重要的。
六、規范保全所得證據的使用,依法維護海事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以前海事法院有一種不正確的做法:將保全所得的證據或證據復印件直接交給海事請求人。這一做法給人的印象是海事請求人雇傭法院從被請求人處獲取證據,法院只是憑借國家賦予的強制力為海事請求人打工,因而未體現出涉外海事證據保全應有的嚴肅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學的保全理論,保全是法院的司法強制措施,保全所取得的證據是該司法強制措施的結果,其歸屬權在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因此,通過保全措施所取得的證據,海事請求人并不當然地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其要使用保全所得的證據,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條件是:(一)海事請求人在采取涉外海事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后,可以申請復制保全所得的證據;(二)相關海事糾紛在中國領域內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的,受訴法院或仲裁機構應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可以申請復制保全所得的證據;(三)相關海事糾紛在國外訴訟或仲裁,需要使用保全所得證據的,則屬于司法協助的問題,海事請求人應向受訴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由受訴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與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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