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楠楠 ]——(2012-5-9) / 已閱4422次
商業網絡團購,作為當下最為流行的網絡購物方式,系指由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團購網站聯系經營者,確定團購內容后發起并參與的,通過團購網站聚集消費者并在線訂立團購合同,線下進行消費的網絡團購模式。區別于傳統的團購以及由消費者或經營者發起的網絡團購,商業網絡團購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團購網站將參與從聚合消費者和經營者,到訂立或解除與消費者的團購合同、收取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乃至在發生消費糾紛后“先行賠付”等全部過程。團購網站發揮的積極作用,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導致容易混淆團購網站與經營者的合同地位、權利義務內容以及責任范圍。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上述問題,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糾紛。
團購網站與經營者的合同關系
團購網站與經營者的合同關系需要進行類型化區分。
在一般情況下,經營者與團購網站之間存在的是一種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構成的類型結合合同。
首先,從商業網絡團購的交易規則來看,針對服務類團購,消費者需要到經營者處接受服務,通常不會引起消費者對交易相對人的誤解;針對實物類商品的團購,團購網站一般都在網站上標注出經營者的名稱。因此,團購網站本身并不是經營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義為經營者從事貿易活動,二者不是行紀關系。其次,從團購網站自身的法律定位來看,如“愛幫利用自身推出的網絡團購平臺,為用戶及產品、服務的實際供應商戶提供居間推廣服務,并受商戶委托代為向參與特定團購活動的用戶收取相應費用”。該表述闡明了團購網站的雙重作用,即提供居間服務和受托處理相關事務。因此,二者之間不可能僅存在居間合同。因為居間人僅能向經營者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合同的成功訂立提供媒介服務,而不會參與到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更無權從事接受訂單和價款等行為。如若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從商業團購網站的盈利方式來看,團購網站從經營者處獲得的報酬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從其促成的每筆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終報酬總數依成交總量確定;二是向經營者收取的固定費用和報酬,作為向其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和代為從事收取價款、簽訂合同等行為的對價。所以,團購網站并非經營者的“合營者”或“柜臺承租者”。
因此,在經營者與團購網站之間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種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的部分構成的類型結合合同。因為團購網站據此同時具備了居間人資格和代為從事訂立合同、接受價款等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的受托義務(代理從事法律行為時,經營者授權的意思表示包含在其與團購網站的合同條款中),而經營者僅負擔支付報酬的對待給付義務。所以,團購網站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應依據合同法中關于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規定來確定,團購網站不承擔商品買賣或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特殊情況下,當團購網站以轉售商品或服務獲取差價的方式盈利,并且未表明其居間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時,則團購網站本身即為經營者,應依合同法對買賣或各類服務合同的規定確定其權利及義務。在實際交易中,由于消費者難以查明團購網站的盈利方式,因此如果團購網站沒有在交易前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其特殊的合同地位,以及沒有在交易中明確地向消費者提示真實的經營者時,也應要求團購網站承擔經營者責任。
團購網站與消費者的合同關系
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主要為以下兩種:
第一,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團購網站與消費者間僅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系。這種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的合同,即消費者在成為團購網站的會員后,便可以無償利用團購網站的技術及服務了解團購信息、完成訂立合同、支付價款等行為,且無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根據筆者對北京地區87家知名團購網站進行的統計,其中有55家團購網站提供了成文的用戶服務協議,明確界定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是一種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并明確約定了二者在使用與提供團購網絡服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新近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團購網站界定為“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而并非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人,也佐證了上述觀點。
第二,“先行賠付”承諾下的保證合同關系。《意見》“鼓勵”團購網站建立“先行賠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根據筆者的統計,北京地區87家知名團購網站中已有34家作出了特定情形下“先行賠付”的承諾。這種“先行賠付”的承諾,實際上是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的一種保證合同,即當經營者不履行商業網絡團購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由團購網站向消費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團購網站一般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違約發生后,消費者既可以向經營者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向團購網站先行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二稿,將包含團購網站在內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法定化,但在此條審議通過之前,“先行賠付”承諾仍是消費者要求團購網站承擔買賣或服務合同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在據此確定團購網站的責任時,需要注意:第一,團購網站的擔保范圍及條件。團購網站一般僅承諾“若承擔責任則限于合同的金額”或僅在“收到的產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等特定條件下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一般缺乏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團購網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間僅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六個月。此后,則不能要求團購網站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在發生商業網絡團購糾紛時,應首先考察團購網站的交易規則、盈利模式和法律文件等,辨清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區分其與不同主體的合同關系,依照相應的合同類型,分別確定團購網站在各類商業網絡團購糾紛中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