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5-18) / 已閱8742次
【案后寄語】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安裝施工合同各條款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發包方主張的工期及工程量計算,應否得到支持,即要審查證據是否充足,還要依現行法律為要件裁處。
從本案得到的提示是:
(一)、合同條款不完整、嚴密性不足,導致訴案。
合同條款是合同雙方履行權益與義務的依據。在實際合同簽訂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合同條款嚴密性不足,存在錯誤或疏漏,這些問題的存在極易引起發包方與承包商之間的糾紛。
(二)、出現問題后承包方與發包方未能正視相互關系,對合同管理認識不足:
承包與發包商通過合同條款確立法律關系,目標和出發點是把項目做好。因此,雙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時應當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把合同條款當成工作細則,違約條款是指明道路的“紅綠”燈,項目實施中始終要采取良好的合作,在合同簽訂之初,發包方憑借建筑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往往制定苛刻的工期有工程量確認方法等合同條件,承包方也會利用辦法降低成本,如果合同履行中稍有不慎,極易導致爭議。
(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缺乏正確認識,此類合同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通曉法律知識,還要熟悉建筑運作規律,加強管理是避免糾紛的前提基礎。
(四)、各類簽證不及時,造成事實難定。建筑施工活動持續時間長,要求對每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各方對工程進度等內容需要簽訂書面手續,作用是為工程結算、索賠與反索賠提供依據。但實際運作中時常只發口頭令,疏于書面形式簽證,待工程結算時有的給予補簽,有的則不予認可,造成承包和發包方在結算時矛盾重重糾紛不斷。
(五)、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
專業性很強的合同及履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彌補更能有效,業主與承包商在前期簽訂較為周密的合理,另一方面雙方還要在施工過程中依據合同及時協調處理出現的爭議。如果爭議出現,首先要具備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根據專業法律和規定分析判斷,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理智分析判斷,采取切實可行的方式解決爭議。
作者: 張生貴 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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