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莉 ]——(2012-5-19) / 已閱5969次
案由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調解法》施行以來,各基層部門設立了人民調解組織為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僅就設立在人民法院的調解部門工作而言作用和貢獻應該說最為突出和具有實際意義的,也應該是最受關注和重視的群體。經過調查、走訪和傾聽,發現一些問題正是困擾人民調解員工作的難點和阻礙。比如說調解規范制度不健全,無可具體操作指引和規范;調解啟動程序、管轄審查出現問題;遵循自愿、平等原則和倡導理性訴訟心態不足;出現人民調解員、當事人和其他利益者沖突時難以平衡關系,失去威信有損法律嚴肅性問題;人民調解員待遇、聘用人選創新輪換和儲備不夠等問題。其實,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發揮好,會對解決民間糾紛、提高全民法律素養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出如下建議:
一、制訂訴前調解規范制度,提升調解質量和社會效果。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司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制訂實施細則和規范業務指引,及時修訂2002年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使人民調解更加規范化、制度化。主要有:區分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工作范圍和作用;制訂人民調解程序細則、細化人民調解啟動時間、管轄審查權限、人民調解員回避條件、調解協議書確認程序等;并對人民調解調查(調解、回訪)記錄、《人民調解協議書》等效力認定給予明確規定,如調解記錄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以何種形式拒絕調解(口頭表示或書面表示)或人民調解員認為何種狀態下調解未果,導致調解終結情形出現等等進行明確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應該針對各地特點制訂,最終形成規范性文件或法規形式。
2、遵循自愿、平等原則。調解過程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指導當事人實事求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當事人能夠暢通進行情緒和訴求的表達。但是對于調解無望或對調解存在抵觸情緒的當事人盡量化解矛盾,減少“和事老”式的調解方法,應采取依法、講原則的調解方法。運用法律知識進行法律文化引領和宣傳,善于心理疏導,向當事人宣傳理性、包容、健康的社會心態。增加人民調解員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則影響人民調解制度的構建。
3、提升法律素養,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提升調解質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設的人民調解組織第一時間直接接觸當事人,其給當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養將提升司法嚴肅和權威性,其作用和影響不容忽視。人民調解員最關鍵的是能夠做到向當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釋惑,疏導情緒。這當然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輪訓,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培養人民調解員公道正派、熱心、耐心、講原則的品德。
二、加強各利益群體之間的配合,真正發揮人民調解效能。
1、加強各利益主體的協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質,顧大局護和諧。
調解中容易出現人民調解成功率、法院減輕辦案壓力、訴訟費用收取、律師追求法律服務勞動報酬等各方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社會分工不同,各群體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和作用。當事人無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相互理解,顧全大局,這樣才能夠增強法律嚴肅性、維護司法公正形象,最終做到維護和諧法治環境的作用。建議不定期進行必要的業務和法律知識研討,增進理解、互通有無。
2、提高軟件服務質量。
第一、提高人民調解員待遇和獎勵,增強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加責任感和使命感。現在存在人民調解員工資待遇偏低的現象,不能夠調動其積極性,影響調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時影響調解人員儲備和接續。
第二、輪換或聘用法律工作者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工作。
可以從基層法律工作者中、律師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關人員進行指導和參與調解工作,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并能夠有效進行法律宣傳。
作者:劉莉 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律師 電話:13945131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