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菁 ]——(2012-5-30) / 已閱8181次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并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作者單位: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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