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湘凌 ]——(2012-6-14) / 已閱5689次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奧克蘭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鄭州分公司與鄭州市誠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又將部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對于第三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項,承包人應當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項范圍內對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但比照發包人的連帶責任,此種情形下的承包人在非法轉包后又違法分包的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就類似于發包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類比適用有關發包人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業森林半島四期商業項目發包人為建業公司,中標人為誠建建設公司,承包人誠建建設公司與新生教育公司為聯營合作單位,誠建建設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進行該項目的施工和現場管理,雙方于2008年3月18日簽署了《聯營委托施工協議》,約定在誠建建設公司統一組織管理、并全面履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原則下,誠建建設公司將森林半島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進行施工和現場管理。2009年3月10日,奧克蘭防水公司與新生教育公司簽訂《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地址為豐慶路建業森林半島;工程范圍為A、B、C、D、E、F、G區屋面防水;付款方法為不收預付款,每兩區施工完后三日內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誠建建設公司是否應當對新生教育公司欠付奧克蘭防水公司的工程款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誠建建設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轉包給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奧克蘭防水公司,對拖欠奧克蘭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認可誠建建設公司的已完工程造價核算報告,因而既不能認定誠建建設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額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認定誠建建設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數額的情況下,應對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奧克蘭防水公司請求判令誠建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與誠建建設公司可另行結算,如有糾紛,可另案處理。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誠建建設公司稱已將工程款全部給新生教育公司結清的理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奧克蘭防水公司要求誠建建設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來源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號;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鄭民四終字第589號
三、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奧克蘭防水公司與新生教育公司簽訂《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地址為豐慶路建業森林半島;工程范圍為A、B、C、D、E、F、G區屋面防水;付款方法為不收預付款,每兩區施工完后三日內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竣工結算;奧克蘭防水公司提出竣工驗收時間為竣工后5日內,3天內新生教育公司必須組織驗收,否則視為達到要求標準,新生教育公司驗收后結算時間為10日內;結算方式為現金、轉帳均可,若超期支付工程款愿按日1%賠償損失等等。合同簽訂后,奧克蘭防水公司予以履行。后誠建建設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和2009年9月25日就森林半島四期工程防水工程的已完工程量給奧克蘭防水公司出具結算單兩份,結算工程款總計621211.46元,上述工程款還有321211.46元未支付。另查明,新生教育公司和誠建建設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簽訂《聯營委托施工協議》一份,約定在誠建建設公司統一組織管理、并全面履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原則下,誠建建設公司將森林半島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進行施工和現場管理,合同造價40600000元(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造價);工程承包范圍、內容、承包方式、定額、取費標準、工程結算方式及標準,均按照誠建建設公司負責工程項目的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工程進度計劃,全面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確?傮w計劃的實現,統一向業主報送匯總后的施工圖預算、工程月、季度統一報表和材料供需計劃,組織工程項目的交工驗收,參加新生教育公司分工程的質量檢查,匯總整理交工驗收資料及歸檔工程資料,并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統一辦理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撥付、回收過程中財務手續的相關工作,并在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到誠建建設公司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聯營委托施工協議中約定應扣除的誠建建設公司管理費、代(扣)繳的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后,按照聯營委托施工協議中的約定向新生教育公司撥付應得的工程款至新生教育公司賬戶;新生教育公司服從誠建建設公司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程完工后代表誠建建設公司參加向業主的交工驗收工作,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整理交工驗收材料上報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期限,新生教育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和發生的全部保修費用,預留的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在抵扣發生的全部保修費用后,余額部分按照工程結算付款中的相應辦法和時間撥付至新生教育公司賬戶;誠建建設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墊資及其他優惠、讓利條件,新生教育公司應無條件完全履行;新生教育公司按照工程結算價款的1%向誠建建設公司交納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在每月(次)撥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時同期扣除等等。奧克蘭防水公司提供的誠建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與建業公司(作為發包人)簽訂的一份《協議書》(訂立于2008年2月25日)約定,工程名稱為建業森林半島四期商業,工程內容為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價款40600000元等。受誠建建設公司委托,河南正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核算了施工進度截止于2009年10月29日建業森林半島四期商業項目的工程造價,于2010年3月23日向誠建建設公司出具《核算報告》一份,載明建業森林半島四期商業項目發包人為建業公司,中標人為誠建建設公司,承包人誠建建設公司與新生教育公司為聯營合作單位,誠建建設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進行該項目的施工和現場管理,雙方于2008年3月18日簽署了《聯營委托施工協議》,至2009年10月29日由于新生教育公司未完全履行雙方簽訂的《聯營委托施工協議》,誠建建設公司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經核算,已完工程造價為29827991.22元等等。還查明,奧克蘭防水公司經營范圍為化工涂料、節能保溫材料、建筑材料、防火材料的生產、加工、銷售和施工。誠建建設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新生教育公司經營范圍為教育信息咨詢、教育項目咨詢、教育展覽咨詢、教育合作咨詢、教育投資咨詢。審理中,誠建建設公司稱已支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29531999.02元。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新生教育公司和誠建建設公司之間的《聯營委托實施協議》,約定由新生教育公司按照誠建建設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進行施工,誠建建設公司向新生教育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該《聯營委托施工協議》名為聯營委托,實為轉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該《聯營委托施工協議》無效。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而承包工程,又與奧克蘭防水公司簽訂《建筑防水工程合同》,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奧克蘭防水公司,該《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亦無效。從奧克蘭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結算單,可以認定奧克蘭防水公司應得工程款621211.46元,對此結算結果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異議,故奧克蘭防水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欠款,應予支持。誠建建設公司、新生教育公司未舉證證明向奧克蘭防水公司的付款情況,故對奧克蘭防水公司主張的的欠款數額321211.46元,予以認定。誠建建設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轉包給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給奧克蘭防水公司,對拖欠奧克蘭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認可誠建建設公司的已完工程造價核算報告,因而既不能認定誠建建設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額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認定誠建建設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數額的情況下,應對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奧克蘭防水公司主張防水材料款12768元,證據不力,不予支持。奧克蘭防水公司請求判令誠建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與誠建建設公司可另行結算,如有糾紛,可另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新生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奧克蘭防水公司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至判決規定付款之日止)。二、駁回奧克蘭防水公司對誠建建設公司的工程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365元,由奧克蘭防水公司負擔191元,新生教育公司負擔6174元。
二審法院認為:新生教育公司和誠建建設公司簽訂的《聯營委托施工協議》名為聯營委托,實為轉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雙方簽訂的《聯營委托施工協議》無效。新生教育公司在無資質的情況下又與奧克蘭防水公司簽訂《建筑防水工程合同》,該合同亦無效。對于奧克蘭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結算單,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異議。故奧克蘭防水公司要求新生教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1211.4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因誠建建設公司所提交工程造價核算報告和工程造價表,均未經新生教育公司確認和認可,本院不予采納。誠建建設公司稱已將工程款全部給新生教育公司結清的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奧克蘭防水公司要求誠建建設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奧克蘭防水公司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實體處理部分不當,應予變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決;
二、撤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變更為:鄭州市誠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北京奧克蘭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鄭州分公司承擔責任。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文為原創作品,未經作者書面授權,禁止轉載)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唐湘凌編著的《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百案評析》。唐湘凌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職業十余年。其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隊處理過大量涉及工程建設、房地產的法律事務,在該領域有豐富經驗,歡迎委托處理該領域的法律事務(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電話:186-0190-0636,郵箱:lawyernew@163.com)。
北京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團
我們努力做中國最專業的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律師
聯系人:唐湘凌 律師
電話:186-0190-0636(北京)
郵箱:lawyernew@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北京國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