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培育 ]——(2003-10-15) / 已閱49953次
4、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
在反傾銷案件中,起訴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層面的,因此,在對外貿易中,我國企業應促進貿易雙方的深層了解與合作,達成相關協議,以求在中國產品被指控傾銷時,該國部分相關企業能共同參與訴訟,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關證明,甚至說服起訴方撤訴,這已經是化解反傾銷調查的重要途徑之一。
5、加深對進口國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我國企業應盡快培養一批專業的法律人才,同時,可以通過駐外機構、向外國資本輸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業,了解該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動態并及時反饋給我國相關機構和企業,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網,完善我國預警機制,為打贏反傾銷訴訟作好充分準備。
參考資料:
(1)李鋒 章仁俊著: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遇警機制的缺陷 《經濟與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68頁
(2)于永達著:《2001中國反傾銷報告》2001年8月版 153-154頁
(3)于永達著:《2001中國反傾銷報告 》2001年8月版 160頁
(4)高永富等著:WTO與反傾銷反補貼爭端 2001年7月版 310-311頁
(5)劉琦著: 論傾銷與反傾銷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 《國際貿易問題》 2002年第10期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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