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茂輝 ]——(2012-6-21) / 已閱6132次
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實證研究是指研究者親自觀察收集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說或檢驗理論假說而展開的研究,包括觀察法、談話法、測驗法、個案法等方法。從國外經驗看,民法學也可以采用這些方法開展實證研究。在各種實證方法中,我國民法學界應當重視計量方法的應用。除個案研究外,實證研究中通過對研究對象的觀察、實驗和調查會產生大量數據,必須對這些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探尋各個影響變量之間復雜的因果聯系。此即所謂的計量法學方法。
實際上,法律現象的量化和數學在法學領域的運用長期以來備受爭議,一些學者不惜以各種理由來捍衛法學的模糊性,甚至只要一提到“量化”、“科學性”,就認為已經犧牲了法的價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這些學者往往從法是價值、規范或者事實的某一個方面來認識法律現象,沒有從價值、規范和事實的統一體的角度去認識法,特別是將法僅僅視為主觀的價值或者人定的規范,必然得出不可量化的結論。其次是夸大了包括法律現象在內的社會現象與自然現象的區別,未能認識到它們的一致性。雖然包括法律現象在內的社會現象可重復性不強,因果關系過于復雜,但不能因此放棄對法律現象的量化研究。法律現象同時具有“質”和“量”的屬性。法律現象雖然主要以“質”的規定性呈現在人們面前,因而定性分析成為法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可是法律現象同樣具有“量”的規定性,并且表現在諸多方面,比如簽約率、股權交易量、交通事故發生率及其原因等。所以,法律現象的可度量性是不能否認的,法學不能放棄對法律現象中“量”的規律的探求而將此領域讓給其他學科。研究法律現象的“量”的規律必須使用定量方法。
民法研究中計量方法的運用大體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民事立法的科學性研究、民事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民事法律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研究、民法學的知識圖譜分析。
從法律的制定來看,科學制定法律規則不僅需要借鑒、比較他國的立法經驗,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實際國情。這里的國情既包括當前的生產力發展程度,也包括當前的意識形態,甚至還要預測下一時期的社會發展狀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規則的科學合理性和相對穩定性,而科學的預測需要引入計量方法才能實現。民事立法的科學性研究就是在民事立法階段對法學現象中各個變量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整理分析,弄清影響民事法律變遷的各個因素,進而運用實證的研究方法對各個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尤其是民事法律中直接體現數量關系的法規則,需要用計量方法進行實證研究,包括法律規則制定的基礎、具體數量的確定等。又如,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如何權衡取舍,立法機關往往不能給出明確的說明。一個可能的路徑是選用公平和效率為變量,運用統計數據,建立計量模型,找出與變量相關的各個因素之間的數量關系,選用合理的效用函數,進而極大化效用函數轉化為一般的數理問題。這樣才能使解決方案既在理論上科學合理又在實際中切實可行。
法律包括民事法律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與實質效力。形式效力固然可以采用傳統法學研究方法進行判斷,法律制度的實質效力則不然。法律制度的實質效力就是對實際運行中的法律的實際效果進行科學評價。法律承擔著特定的社會功能,因而需要研究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評價法律制度的優劣,考察客觀效果與立法意圖之間的吻合程度,立法以及司法所產生的客觀效果是否符合“應然”狀態的價值要求以及民事法律的社會反響和民眾的認可接受程度如何等等。民事法律在影響社會的過程中充滿著雙向互動,有效的民事法律需要根據其運作的實際效果不斷調整自己。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可能會犧牲部分人的利益,必須放在轉型期的中國這個大環境下來加以考察,必須放在社會現實中來檢驗,只有這樣才能對法律效果有正確的評價。單純地依靠傳統的法學方法(包括規范分析、邏輯分析、價值分析等方法)只會導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只有應用計量方法,結合具體數據,給出科學的實證分析,得出相關結論才能令人信服。
民事法律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研究,是運用計量法學的研究方法,以民事法律為變量,定量分析民事法律對經濟發展、社會變遷的影響,揭示民事法律和經濟、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近年來法金融學的興起就是很好的例證。Djankov等人用司法質量和合同執行效率、市場進入管制等來研究法律規則對經濟、社會的影響;Micco和Pages等人發現法律對雇傭的保護降低了勞動力的流動性;特別是以LLSV組合為代表的法金融學者利用各個樣本國家的數據實證分析法律對投資者保護、所有權以及公司治理的影響等,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此外,民法學的知識圖譜分析亦非常必要?梢詫γ袷路傻淖冞w進行計量史學分析,通過對文獻的搜集整理和對比研究,分析中國民事法學的發展歷程,分析中國法學研究的影響因素,甚至分析中國社會意識形態的變遷。比如,分析中國婚姻法30年來的變遷路徑,分析影響婚姻法學者進行法學研究的主客觀因素,甚至從宏觀維度分析經濟、社會進步與現代婚姻立法的互動等等;或者通過詞頻定量分析中國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甚至對中國民事法律進行知識圖譜分析。
目前計量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大體分為假設檢驗、回歸分析和干預分析三大類,研究者常常根據其所掌握的數據情況結合運用這些具體方法,如R.Grosse、M.M.Frank和UNCTAD等同時使用假設檢驗和回歸分析,C.J.Hardlock等不僅利用假設檢驗和回歸分析,而且在回歸分析中還同時借助線性模型和非線性的Logit模型,J.W.Salacuse和N.P.Sullivan橫截面數據分析和綜列數據分析兩者并舉,P.S.McCarthy和S.Sridharan等人將ARIMA過程引入回歸模型之中,分別用移動平均(MA)過程和自回歸移動平均(ARMA)過程表示回歸殘差,S.Sridharan等人更是回歸分析、干預分析和結構時間序列分析三者兼用(參見張曉斌:《法律實施效果的定量評價方法》,《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運用計量方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界已經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當前,囿于我國法學界知識結構的集體單一,法學學者缺乏嚴格的自然科學訓練,基本沒有掌握數學研究工具,導致深入的、專業性較強的法學實證研究無法展開,既有的實證研究成果深度不夠、觀察比較簡單,讓法學學者覺得不是法學研究,而經濟學學者和社會學學者覺得膚淺。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民法學的實證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不夠成熟就加以全盤否認,應該看到民法實證研究特別是計量研究對中國民法學研究的深遠意義。每一次方法上的轉變都會對社會科學的發展帶來深刻影響,計量方法也將給我國傳統民法學帶來新的沖擊。
出處:法學研究 2012年第1期
(作者:屈茂輝 湖南大學法學院 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