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亮 ]——(2012-6-25) / 已閱10156次
(二)提供勞務者(雇員)的過錯表現及承擔份額
1、提供勞務者(雇員)故意造成人身損害后獲得的經濟賠付肯定是不多于自己的勞動所得,況且自己及其家人還會承受生活、生產的不便,甚至還會影響家庭聲譽,變相地減少了家庭收入。在這個仍然保持著善良風俗的鄉土社會中,提供勞務者(雇員)故意造成人身損害是極為少見的。
2、提供勞務者(雇員)的過錯可分為重大過錯和一般過錯,至于提供勞務者(雇員)的輕微過錯一般不應考慮。審理中,常會有被告反詰提供勞務者(雇員)自身并無建筑施工資質并在明知沒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去修建房屋,應當為此自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道理的。正是農村建房市場中這群低廉的提供勞務者(雇員)隊伍才保證了房主省錢和提供勞務者(雇主)賺錢的利益雙贏。由于大部分提供勞務者(雇員)沒有經過任何建筑知識培訓,不具有修建房屋的專業知識和相對正確的安全防范意識,所以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糾紛中很難講提供勞務者(雇員)自身無過錯,如飲酒后作業、違反接受勞務者(雇主)或房主的指示作業、施工時麻痹大意、注意力不集中等。至于提供勞務者(雇員)是重大過錯還是一般過錯,應當考慮受害時的具體環境和情節,這是需要審判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自身的實踐經驗來具體考量和理性判斷的,但是,雇員對自身的重大過錯所承擔的責任份額不應當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接受勞務者(雇主)的過錯表現及承擔份額
接受勞務者(雇主)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的首要主體和必然主體,在審判實踐中,只要劃分清楚房主和提供勞務者(雇員)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剩余的責任份額則應當由接受勞務者(雇主)來承擔。其過錯表現為: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選任、監督提供勞務者(雇員)具有過錯,對提供勞務者(雇員)在勞務提供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未盡到保護義務等。
(作者單位: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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