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小飛 ]——(2012-6-27) / 已閱5264次
法官參與社會管理,應立足審判實踐,準確把握定位,遵循司法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具體而言,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處理好以下三種關系。
一、社會實踐需求與回應的關系
在現代國家,司法機關屬于廣義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執法辦案活動是廣義的社會管理活動。維護法律尊嚴、調控社會秩序是法官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的司法目標。法官本身就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法官的司法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組成部分,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就是通過固有職能的延伸,推進社會管理工作,本質上就是減少社會矛盾。
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在能動司法的視野和背景下提出和探索的。作為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當代中國司法、審判的重要內容。司法所擔負的功能除了將社會糾紛消解在法律程序之中以外,還負有適用法、發展法的社會職能,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我國社會發展的特點,法官在社會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法官堅持能動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拓展了法官審判職能,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對法官、法院乃至司法的既有認識。
司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法官在社會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的每一項審判工作,都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通過司法手段、通過對司法事務的管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和途徑表現為通過案件裁判活動化解現實糾紛,修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實現社會管理目標。法官積極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既是司法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司法機關承擔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法官要秉承能動司法理念,不能局限于坐堂審案,只有延伸司法職能,擴大管理和服務領域,才能取得最佳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二、審判職能拓展與限制的關系
在體系構成方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處理好作為國家司法權行使機構的法院與作為社會組織之一的法院之間的關系,應當尊重并突出法院作為國家權力體系中有機組成部分的定位。法院作為社會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的一個部分、一個組織、一個團體,需要處理好堅持法院的本職與服務社會的關系,堅持法官主體性、自主性的定位,應妥善處理好法院、法官與當事人、民眾、媒體的關系。
在功能厘清方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處理好法院的基本功能、主要功能與法院的延伸功能、間接功能之間的關系,仍然需要強調法院解決糾紛的基本功能,堅持司法、審判的固有意義,突出法院的本來價值。應當看到,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社團組織開展工作,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機制,這是以法院的解紛功能為前提的。
在方式行使方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處理好社會管理創新的直接方式與間接方式的關系。由法院、法官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法官應當以間接方式為基本方式進行能動司法視野下的社會管理創新。法院畢竟為糾紛解決的主要機構,法官應當圍繞解紛過程進行附帶的社會管理創新,通過審判活動調整影響社會管理的行為,從而進行社會利益平衡、參與公共政策、社會決策形成。
在目標定位方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處理好司法發展的階段性與長遠性的關系。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要面對中國社會的轉型社會特點,正視客觀社會現實和具體國情,也要思考法治社會常態司法、審判制度的建構,將當前需要、權宜之計與長遠目標、理想圖景恰當地結合起來,在中國司法的過渡性和穩定性之間進行妥當的把握。
三、司法能力提高與協調的關系
一是契合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的能力。社會轉型時期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在歷史的慣性下,民眾依照遵循著原有的理念和規則進行生活、工作和學習。因此,具有法律前瞻性的程序公正、嚴格規則等理念尚不能得到民眾的認可和遵守,難以真正進入社會生活,實體正義依舊表現為民眾的終極追求。在法治由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過程中,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理性把握傳統與現代的契合點,具備統一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的能力,從而使裁判既具有法治的合理性,又能獲得民眾的普遍認同。
二是調和司法被動性與能動性的能力。平衡司法的能動性與被動性是有效化解糾紛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官只有將其放在社會轉型時期的時空維度中理性把握,才能作出符合當前正義要求的裁判,司法才能獲得民眾的支持和認可。準確把握司法的能動性與被動性的界限,是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能力的綜合體現。在司法實踐中,片面強調司法被動性將會危及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法官不能采取過于消極的立場,應針對當事人及個案的實際,發揮司法服務當事人、服務社會矛盾化解的職能,以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
三是統籌法律知識與司法經驗的能力。法官只有具備理解、把握和貫徹司法政策的足夠水平,才能切實有效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而司法政策水平也無法直接從法學院的學習中獲得,需要長期的司法實踐才能形成;舨妓褂幸痪浣浀涿裕骸胺傻纳辉谟谶壿嫞谟诮涷!鄙鐣D型時期高學歷、年輕化法官的增多,使我國法官的總體學歷層次得到大幅提升,但也帶來司法經驗的總體供給不足,導致司法效果難以得到民眾的認同。因此,當前一定時期內,提高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能力的現實途徑是增加司法經驗的總體供給。
四是平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能力。司法與社會是互動而不是孤立的,社會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從社會中獲得認同和支持,滿足民眾的需求。因此,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充分關注當前民眾的司法需求,處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之間的關系。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在司法判斷時要有一種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時,對司法判決的社會效果給予應有的關注。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使命,不僅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紛爭,而且要徹底化解矛盾,理順民眾情緒,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