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英 ]——(2012-6-28) / 已閱31770次
1.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水平[9]
盡管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我國的城市中也存在賄選,但賄選在中國廣大農村更為嚴重,更為普遍,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更為重大,也更具危害性。為什么賄選在農村的作用如此之大呢?按照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論”,人的需求是分層次的,前一層次需求滿足后,才會產生更高層次的需求。人的第一層次的需求是生存的需求,這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其后才是更高層次的需求,包括民主權利得到尊重,自我價值實現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在中國許多尚未脫貧的農村,農民正處于為生存奮斗的第一層次需求階段,當有人以金錢、物質利益誘使他們放棄民主權利時,他們往往屈從于現實的物質利益,出賣需求層次靠后的民主權利,將神圣的選票作價出賣。只有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民收入不斷提高,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才能提高他們的需求層次,當富裕了的農民需求層次相應上升之后,會更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即使不能根除賄選,至少也能提高賄選的成本,也就不會再出現部分選民為一條香煙、一袋洗衣粉出賣自己選票的可悲情形[10]。
2.加強對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的監管
前文已提到,利益驅動是“賄選”存在的經濟土壤,正是由于村集體資產和財務帳戶長期處于沒有監管或監管不力的狀況,給“賄選者”上任后收回成本打開了方便之門。在集體產權下,村委會首先是一個財產權主體而不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甚至是唯一的公共產權主體,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出讓土地開發房產,管理本村集體經濟企業,自收自支。因此,如果僅在選舉上禁止賄選,而未在村集體資產管理上下更大的功夫,村集體資產還在村委會的控制之下失去相應的監督,村民對集體資產所擁有的權益還是沒有保障,村集體資產及其收益還是有可能流失、被侵吞[11]。在巨大的集體產權利益尋租的誘惑面前,不僅不能遏止賄選,而且可能使賄選愈演愈烈。
3.村民的民主啟蒙和教育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所以教育村民正確行使權利才是醫治賄選的良方。許多賄選的實例表明,賄選者根本沒有把贏得選舉建立在為村民服務的參選目的上,更不愿意把贏得的公共權力用于為村民服務。賄選者一旦當選,就會把自己在選舉期間的投入變本加厲地撈回來。因此,解決賄選問題的另一個關鍵,就是培養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重點進行民主理論和知識的普及教育,讓廣大村民切實認識到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對于全村經濟發展和自身利益的關系,認識到選舉是村民神圣的權利,投好這一票,既是對全村村民負責,也是對自身利益負責,從而做到不受眼前利益的干擾,不誤選、不亂選,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培養適應民主政治發展所需要的平等、權利、參與、競爭等民主主體意識,形成獨立的政治人格[12],這將有助于促進村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杜絕“賄選”存在的“選民基礎”,充分保障村民自治。
4.適當弱化村委會的經濟管理職能,強化村委會公共服務職能
以往的立法突出了建立村委會這一自治機構的重要性,但沒有看到村委會組織運行所耗費的巨大成本,更沒有預見到村委會組織產生過程中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減少村委會的權力,并不意味著剝奪村民的權利。因為村委會的權力和村民的權利不是同一概念。正是由于村委會的權力過大,村民自己能夠掌握的權利太少,才導致村委會選舉的變形。村委會作為自治機構,不應該過多地擔負公共事務,更不能隨意處分村民的集體財產。村委會的社會職能應當被強化,但其經濟職能應當被削弱。公共權力過大必然加劇人們對權力的角逐。基層公共管理機構不僅擁有大量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還擁有土地(農用土地在經濟學的意義上本來屬于私人物品)的控制權。這樣就使村民自治事業一開始就與巨大的利益關系糾纏在一起,舊力量不愿意放權,新力量下決心奪權,增大了政治發展轉軌的難度。因此,農民對當選村委會主任的第一要求常常是“查賬”,而舊力量最害怕的是翻舊賬。如果公共權力過大的問題不解決,村民自治的舞臺永遠是利益爭奪的拉鋸戰場,民主政治的發展將困難重重。[13]
5.“四個民主”的整體建設和協調發展
民主選舉之后,積極推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保障全體村民依法自治,可以防止“選時有民主,選完沒民主”現象發生,而這一現象正是治理結構上的漏洞。對于村民選舉中出現的賄選行為,只有找出其社會性成因,才能從根本上采取措施杜絕。賄選者的賄選投入都是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但是,如果將賄選的責任簡單地歸咎于賄選者,顯然是不夠的,除了要弄清楚賄選者的動機外,還要進一步研究為什么村民會選擇賄選,[14]賄選者為什么對于其投入有很高的收益預期?實際上這涉及到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的整體建設和協調發展的問題。換而言之,即使“民主選舉”很完善,如果“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機制沒有相應建立、健全起來,也很難實現真正的村民自治,也無法根除賄選。
結 語
不言而喻,民主選舉已經成為解決現代社會公共權力合法來源的重要路徑,我們不能因為賄選現象的存在而懷疑甚至否認選舉制度的偉大意義,相反,賄選現象暴露了現行選舉制度的某些亟待完善的缺陷,我們所能做的不是一概否認這些缺陷,而應該通過制度創新完善現行選舉制度。基層民主的現狀時刻提醒著我們治理賄選,刻不容緩。但同時也要看到,治理賄選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法律規制,也需要綜合治理,更要持之以恒,堅持不懈。我們堅信,通過法律規制和綜合治理,“賄選”這一基層民主建設初期的階段性現象,將逐漸減少直至最終消失,退出歷史舞臺。
參考文獻
1.胡健:《對“賄選”說不——村民自治中“賄選”的法律規制和綜合治理》,論文天下論文網,2007年11月22日。
2.《列寧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列寧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美)羅伯特•H•威布:《自治:美國民主的文化史》,李振廣譯,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
6.方曉悟:《村民自治中若干問題與解決路徑》,載《安慶師范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7.陳冬生:《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及其對策》,載《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8.武志蘭:《如何制止鄉村選舉中的賄選》,載《新京報》2004年3月31日。
9.王曉敏:《基層換屆選舉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載《寶雞文理學院學報》1999年第4期。
10.黨國英:《村民自治的現實與未來》,載《南方周末》2002年9月20日。
11.鄢一忠、吳理財:《村民自治在解決問題中前行》,載《開放潮》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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