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艷玲 ]——(2012-6-28) / 已閱9511次
。ㄈ┯尚姓緳C及相關組織頒行有關的標準,用于審查判斷電子證據時做參考的途徑
從國際上看,由行政司關及相關組織頒行有關的標準的如電子 記錄管理系統標準,電子證據采用標準與電子系統以安全性標準等,這些標準作為一種依據或尺度,對于法官如何審查認定電了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具有極為重要的參考意義。⑧
(四)建立并完善相關的公證機制
由于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使得電子證據容易被人為篡改,糾紛雙方為保證自己的證據真實、可靠,在向法庭提交電子證據時可以采用公證的方式,公證就顯得十分必要。⑨公證機關保全證據具有方便易行的特點,對于公證取證的用,一般都是判歸敗方承擔。
。ㄎ澹┰敿氁幎娮幼C據的可采性規則
一個完整的電子證據規則體系應包括了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規則。
五、結語
整體來看,我國電子證據立法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形成體系性的法律規范,對電子證據概念本身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對電子證據的法律定位以及對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均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而且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獨立的電子證據法,甚至沒有一部作為電子證據法母法的證據法。因此,法官常常借口法律有缺陷就拒絕裁判。電子證據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法律不斷提出挑戰,不得不求助于訴訟解決,隨著電子技術的普及運用與完善,將來的社會將是電子化、信息化技術全面改變人類的生活方式的時代,電子證據作為一種在法制層面用于維護人類享受現代科技的權利工具,電子證據立法勢必成為推進我國證據制度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完善電子證據相關制度,不僅要突破現有證據制度的限制,更要在法律與技術的契合點上創造性地結合,以推動觀念上的轉變和制度上的規范。
參考文獻:
①張嘉林《電子數據淺析》,載于《司法前沿》2003年第2期,第25頁。
②周婷《論電子的民事法律效力》,載于doc88.com,于2012年6月25日訪問。
③薛方中《論中國電子證據的法律障礙》。
④蔣平《計算機犯罪問題研究》。
⑤朱紅彥《論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的法律適用――兼論〈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修改》,載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訪問。
⑥屈慶東、汪忠玲《電子證據及司法應對》,載于www.wenku.baidu.com,于2012年6月25日訪問。
⑦朱紅彥《論民事訴訟電子證據認定的法律適用――兼論〈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修改》,載于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訪問。
⑧周婷《論電子的民事法律效力》,載于doc88.com,于2012年6月25日訪問。
⑨黃建平《淺議電子證據司法適用的相關問題及建議》。
(作者單位:廣西全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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