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7-23) / 已閱9352次
有關法律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推廣未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品種,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據上述規定,品種責任的責任形式,是由品種推廣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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