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慶偉 ]——(2012-8-1) / 已閱5518次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對于維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避免各種利益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法治建設進程等具有重要意義。但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有很大差別,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并不一定都適合附帶民事訴訟,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后,附帶民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可能會在保全期限、保全擔保、保全申請審查、保全與扣押的關系以及公檢法三家的職責等方面和環節遭遇種種困難和問題。筆者擬就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以確保準確有效執行法律,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關于保全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擬將該期限延長為30天。即便如此,也很難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一件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到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至少需要3個多月的時間,因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有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的保全期限。實際上,在德國、日本等同樣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的大陸法系國家,其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保全期間,而是將保全期間的決定權交由法院自由裁量。
二、關于保全擔保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訴前擔保應當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進一步規定擔保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設置保全擔保的目的在于,一旦保全錯誤,可以彌補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因而,沒必要數額與申請數額相當。從準確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看,一味強調擔保額應相當于請求額往往容易使申請人因擔保問題而錯失良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遭受了財產和精神損失,有的還為治療花費了大量錢財,繳納數額相當的保證金對其而言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將阻礙其權利的實現。因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擔保金額應與民事訴訟的規定有所區別,一般情況下應以保全不當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限,比如10%至30%。如果申請人生活非常困難,可以分期提交,也可以不提供擔保,由法院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保全審查問題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審查工作一般由法院的立案部門負責,重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前提條件進行審查。首先是審查訴請事實是否存在,主要是看有無證明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犯罪事實的相關材料;其次是審查是否屬“情況緊急”,民事訴訟法等對此未予明確,具體可對被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信譽、保全標的物的類型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等進行審查。二是對保全對象進行審查。主要也是看有無相關證明材料。三是對保全數額進行審查。附帶民事訴訟中,申請人主張的賠償數額一般較高,而法院判決確定的數額一般要少很多,保全數額的確很難確定。因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質,筆者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損害情況以及民事賠償標準,只要保全數額不是明顯過大即可。四是對保全擔保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擔保的數額。
四、關于財產保全與刑事扣押競合問題
一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特別是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時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進行了扣押,在這種情況下,可否再申請對該財產進行財產保全?筆者認為可以,理由是:首先,刑事扣押的目的是保存證據,主要是基于物品的證明價值,而不是其財產屬性。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一些刑事扣押帶有保全的性質,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之后,有了專門的財產保全制度,刑事扣押就應當回歸其本位,扣押是扣押,保全是保全,兩者雖然并存于同一個客體,但并不矛盾。其次,如果不設置財產保全,不利于保障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有的偵查機關將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有時甚至低于物品的實際價值,不利于保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則在不影響物品證據價值的同時,限制了公安機關對其隨意處分,避免給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損失。在對扣押財物實施財產保全時,偵查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已查封等為借口拒絕,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偵查機關非基于證明需要,不得隨意處置被扣押物品。
五、關于財產保全中公檢法三家的職責問題
財產保全運行機制的設置總體上應當是: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主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包括保全裁定作出程序與保全執行程序。保全裁定的作出程序雖然審理方法較通常審理程序簡便而以裁定為之,但性質上可以歸結為一種特別訴訟程序,適用法律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財產保全裁定權只能由法院來行使,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均無權行使。筆者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向偵查機關或審查起訴機關提出申請,由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將申請移交法院。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對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申請應認真對待,不得拒絕,并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被害人很難有效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財產狀況,偵查機關還應利用偵查的便利條件協助查明被告人的財產狀況。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特別是對于已經扣押的財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也應積極予以配合。
(作者單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