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英旭 ]——(2012-8-6) / 已閱4560次
修改后的刑訴法在總結近年來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及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探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能夠從工作機制創新提升到立法層面,筆者認為其理論與實踐方面的依據主要有下述內容。
其一,體現刑罰謙抑理念,通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處理,使其更易回歸社會。刑法控制是一種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對輕微刑事犯罪進行非犯罪化處理是當前國際上的一種司法趨勢。附條件不起訴是非犯罪化、非監禁化的一個很好載體。一是切實貫徹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通過對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二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因羈押而導致的相互之間“交叉感染”,從而引發更多犯罪。三是可以抓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可塑性強的積極因素,通過及時幫助、矯正,利于他們更好地回歸社會。
其二,契合法治進步趨勢,實現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當前,起訴法定主義向起訴便宜主義轉變,正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后者也逐漸在司法制度上被接納。起訴便宜主義的核心是,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訴到法院進行審判科刑,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這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對一些未成年人所犯輕微刑事案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結束訴訟程序,使公訴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的辦理中,使案件的處理有區別、有層次、有重點。同時,案件在檢察環節得到終局處理,也使法院的審理壓力得到部分緩解。
其三,延伸檢察執法的社會效果,實現執法的一般預防目的。刑罰目的主義認為,刑罰以防衛社會、預防再犯為目的,刑罰不是社會防衛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佳手段。在追訴犯罪時,除了考慮個案情況,還要考慮動用刑罰的必要性。一個案件的辦理,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將辦理案件的效果延伸到其他公民,則能實現一般預防功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是通過對未成年被不起訴人的幫助、教育,將效果延伸至其身邊人,使更多的人不僅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實現個別預防到一般預防的飛躍,從而增強了檢察執法的社會效果。
其四,符合“恢復性司法”思想,有助于修復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謴托运痉ǖ哪康脑谟,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賠償,使被害人物質財產和精神人格方面的利益得到救濟、補償,從而使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從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試點情況看,有被害人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一般均達成了諒解協議,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物質賠償、口頭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基本沒有發現案件反復、上訪和重新犯罪的情況。
其五,順應寬嚴相濟要求,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附條件不起訴的目的是讓犯罪嫌疑人通過自身的悔過自新贏得檢察機關的從寬處理。對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限內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對在考驗期限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生動地體現了法律的嚴厲與寬緩,使公平正義得到最直接的彰顯。(作者單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