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翠霞 ]——(2012-8-8) / 已閱7849次
[案情]
9月25日,馬某駕駛摩托車與胡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某市交警大隊接指令后指派民警進行現場處置,某衛生院到現場搶救傷員。期間,馬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根據現場勘察、處置情況,將肇事摩托車暫扣,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確認馬某為交通肇事當事人。9月30日,被告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為肇事摩托車駕駛人且死亡,與胡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馬某之父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隊提出復核。市交警支隊經復核維持了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馬某之父不服,對某市交警大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不作為、不正確作為;確認被告認定馬某為肇事摩托車駕駛人、死亡違法。被告辯稱,我大隊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我大隊以事實為依據,依法確認馬某為摩托車駕駛人,無不當之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系經法律授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屬適格被告。本案被告在接到指令后,指派民警進行現場處置,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被告確認馬某為肇事摩托車駕駛人、死亡的行為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依照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工辦復字(2005)1號答復,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審查范圍。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馬某之父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馬某之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屬行政訴訟審查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的答復(法工辦復字【2005】1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被告確認馬某為肇事摩托車駕駛人,屬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范圍。
2.某市交警大隊是否是適格被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因此,被告具有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職責,屬行政案件適格被告。
3.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不作為、不正確作為。本案被告在接到交通事故指令后,已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調查處理,履行了法定職責。不存在不作為、不正確作為的問題。
(作者單位: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