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瑞華 ]——(2012-8-14) / 已閱14173次
這一標準化的“獨立量刑程序”,不僅為一些研究者所倡導,而且也開始出現在一些基層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試點之中。[23]通過這種“兩次開庭”、“兩次評議”和“兩次宣判”的程序設置,原來那種令被告人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不復存在了,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權與量刑辯護權都可以得到較為充分的保障,公訴方也避免了在指控犯罪與提供量刑建議之間穿梭進行的困境,法庭也可以較為從容地審理定罪問題,嚴格地掌握定罪的標準和條件,而不必在定罪之前就對量刑問題給予事先考慮。這種程序設置還可以為未來的正當程序改革保留較大的空間,使得量刑程序的改革設想只能在定罪審理結束之后才能實現,而在此之前,法庭對定罪問題的審理將更充分地貫徹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嚴格證明等程序理念。總體而言,讓量刑公正的理念更充分地貫徹在量刑程序之中,讓正當程序的精神體現在定罪審理程序之中,兩者各得其所,互不抵觸,這將是“獨立量刑模式”所能達到的理想境界。
當然,這種“獨立量刑程序”的改革設想也引起了不少爭議。一些研究者和實務界人士對其“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為對同一刑事案件進行“兩次庭審”、“兩次評議”和“兩次宣判”,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審判程序造成太大的突破,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據。針對這種量刑程序,有人也擔心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可能不適合中國的訴訟制度,定罪與量刑的完全獨立只有在英美對抗制中才可以得到實現,而中國現行的審判制度似乎并沒有這種獨立量刑程序存在的空間。還有人擔心,獨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將與現行的審判管理制度發生沖突,在院長、庭長保留對刑事案件的行政審批權,審判委員會擁有對案件的討論決定權的制度下,法庭無論是對定罪問題還是對量刑問題都難以行使獨立的裁判權。而在一個動輒需要向院長、庭長或審判委員會匯報的制度下,這種“獨立的量刑程序”將是很難實施的。
筆者無意為這種“獨立量刑模式”的正當性進行辯護。其實,這種量刑模式并不是完美無缺的,而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但是,上述質疑的觀點似乎并沒有找到問題的關鍵,而只是從一些技術和形式上提出了異議。這些異議是完全可以得到解答的。
對于獨立量刑程序改革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這與中國司法改革的路徑選擇有著密切的關系。近年來,隨著制度變革中的“立法推動主義”路徑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缺陷,司法機關在中國司法改革中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一種自生自發、自下而上的改革試驗,為解決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難題,對一系列新的制度進行了一定范圍的試驗。經過改革試驗,對于其中效果不理想的改革方案,司法機關最終予以放棄;而對于那些有效解決問題、實施效果良好的改革措施,司法機關也通過規范化的努力,使其逐步變成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梢哉f,司法機關的改革試驗對于制度試錯和發現適合中國的法律制度,都是一條不可規避的改革道路。在這種改革試驗過程中,假如一味地固守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在制度上做出任何實質性的改革突破,那么,新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發展起來的。就量刑程序改革本身而言,如果機械地從現行成文法中尋找所謂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切實際的。[24]其實,目前的量刑程序改革本身就是一種創設法律的過程。假如經過對“獨立量刑模式”的反復試驗,最終證明這是在被告人不認罪案件中進行量刑程序改革的明智選擇,那么,將來最高司法機關就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確認其合法性,甚至就連立法機關也可以通過修律的方式,將其確立在成文法典之中。相反,在這種量刑模式還沒有得到廣泛試驗的情況下,就動輒以“合法性”為由,將這種改革方案扼殺在搖籃之中,那么,這可能會導致我們喪失了一次發現法律的機會,量刑程序改革的成功也將因此受到不利的影響。
至于另外兩個問題,筆者也可以給出必要的回應。的確,只有在英美對抗制中,才能確立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這一點,筆者在以往的研究中做過分析,這里不再贅述。[25]但是,筆者提出的“獨立量刑模式”,并不是英美法意義上的徹底獨立程序。這是因為,英美實行陪審團制度,陪審團與法官分別就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進行裁決,這種審判組織上的獨立才是保證定罪與量刑據展示,從而對對方的量刑證據進行有效的攻防準備工作,這無論對于保障量刑事實的準確性,還是對于保證法庭圍繞著有爭議的量刑情節進行有效率的審理,都將是很有意義的。不僅如此,在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如何在量刑程序中確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保障被害人對量刑決策過程的有效參與,這對于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完成,也將是一項不容輕視的挑戰;在未來的量刑程序中,如何確立一種有別于定罪審理程序的證據規則,使得量刑事實通過一種自由證明機制得到準確的認定,避免量刑事實認定上的錯誤,這也將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課題。
注釋:
[l]參見陳瑞華:《論量刑程序的獨立性》,《中國法學》2009年第1期。
[2]參見李玉萍:《健全和完善量刑程序實現量刑規范化》,《中國審判》2009年第8期。
[3]參見羅潔琪:《最高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起步》,財經網,2008年11月14日訪問。
[4]參見徐斌、郭強:《山東青島法院首次將量刑納人庭審程序》,《齊魯晚報》2009年3月21日。另參見李廣軍等:《控辯雙方當庭辯論判幾年法院將量刑納人庭審程序》,《長沙晚報》2009年6月11日。
[5]參見陳冰:《嚴格程序規范量刑確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答記者問》,《人民法院報》2009年6月1日。
[6]2003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簡易程序的適用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有關簡易程序的評價,參見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頁以下。
[7]參見盧金增等:《山東慶云:對簡易程序刑事案件試行“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制度”》,《檢察日報》2009年6月20日。
[8]參見培軍、胡志英:《山末臨沐審理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必須出庭》,《齊魯晚報》2006年11月10日。另參見胡新橋等:《武漢檢方出席簡易程序公訴案件集中開庭》,《法制日報》2009年6月12日。
[9]參見張安平:《“批量”出庭照亮簡易程序監督盲區》,《檢察日報》2009年7月19日。
[10]筆者根據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法院的改革經驗,發現簡易程序中的量刑模式已經具有了明晰的方向。在這種程序中,需要簡化乃至省略的是對犯罪事實的當庭審理過程,需要加強公開性、透明性和對抗性的卻是量刑審理過程。但是,即便是對量刑問題,法庭也不需要不厭其煩地展開調查和辯論,而完全可以確立一種“流水作業”的審理模式。其實,在半天左右的時間里,法庭完成5至7件輕微案件的量刑裁決過程,這無論是對檢察機關還是對法院而言,都不會帶來訴訟效率下降的問題。參見陳虹偉等:《中國量刑程序改革走到關鍵時刻》,《法制日報》(周末版)2009年10月15日。
[11]前引[9],張安平文。
[12]前引[10],陳虹偉等文。
[13]參見前引[6],陳瑞華書,第61頁以下。
[14]參見肖波:《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的自然銜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的量刑程序試點經驗》,《中國審判》2009年第8期。另參見王德錄等:《試行量刑程序實現“陽光量刑”》,《中國審判》2009年第8期。
[15]所謂“徹底的事實審理”,是指按照直接、言辭和集中進行的原則,在不受公訴方案卷筆錄影響的前提下,通過法庭審理對案件事實加以認定的裁判過程。參見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頁以下。
[16]前引[6],陳瑞華書,第107頁以下。
[17]同上書,第295頁以下。
[18]2009年7月20日,筆者觀摩旁聽了江蘇省揚州市邢江區法院對徐留洪等人涉嫌貪污一案的開庭審理。對于這一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案件,該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所設定的改革方案,先后對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并將量刑辯論納人法庭辯論程序之中。整個開庭審理持續了兩個半小時。筆者注意到,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開庭審理中,法庭對被告人貪污犯罪事實的調查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其間,對于幾乎所有貪污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兩名被告人均當庭予以認可,辯護人也沒有提出異議。但法庭仍然引導公訴方宣讀、出示了一組又一組的書證和筆錄材料。參見盧志堅等:下面進人量刑建議答辯程序努,《檢察日報》2009年7月26日。
[19]關于許霆案以及對許霆案的深人分析,參見陳瑞華:《脫緩的野馬—從許霆案看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中外法學》2009年第l期。
[20]2009年7月3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對一起詐騙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辯護人提出了無罪辯護意見。在這一案件中,法院試驗了一種新型的交錯量刑模式,也就是先就被告人的定罪問題舉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然后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隨后舉行了專門的“量刑答辯”程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院尚未做出有罪裁判之前,不得不在量刑答辯中進行了“量刑辯護”,提出了一些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參與旁聽的很多人士都發現,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一場連續舉行的法庭審理中,提出了兩種自相矛盾的辯護意見,其量刑辯護顯然對前面所作的無罪辯護帶來了否定性的效果。參見陳虹偉、王鋒:《量刑改革:一場關乎自由的討價還價?》,《法制日報》(周末版)2009年7月9日。
[21]參見胡云騰:《構建我國量刑程序的幾個爭議問題》,《法制資訊》2008年6月30日。
[22]參見李玉萍:《我國相對獨立量刑程序的設計與構建》,《法律適用》2008年第4期。
[23]2009年9月28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法院對一起詐騙案件進行了開庭審判。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拒不認罪,辯稱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其行為不過屬于“民間借貸,欠款不還”。兩名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為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法院將法庭審理分為定罪審理與量刑答辯兩個階段。在定罪過程中,法庭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并給予雙方就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進行法庭辯論的機會。經過最后陳述和庭后評議,法庭當庭宣告被告人構成詐騙罪。隨后,法庭就本案的量刑問題舉行了量刑答辯。公訴方發表了量刑建議,并就量刑情節向法庭逐一做了說明。辯護方也發表了量刑意見,并就量刑情節提出了本方的看法。最后,法庭再次經過最后陳述和評議環節,當庭宣告了量刑裁決。整個庭審從上午9:40開始,至12:15結束。參加觀摩旁聽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研究者以及立法機關的官員,都沒有對這種“獨立量刑程序”的設置提出異議。參見前引[10],陳虹偉等文。
[24]參見陳瑞華:《制度變革中的立法推動主義》,《法學家》2009年第5期。
[25]參見陳瑞華:《定罪與量刑的程序關系模式》,《法律適用》2008年第4期。
出處:《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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