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小虎 ]——(2012-8-27) / 已閱10708次
我認為,這樣的評論未免過于片面。當前家庭的財產數量增加、家庭結構多元復雜,《婚姻法》解釋(三)》側重調整婚姻關系中兩性財產問題恰是應實際所需。加之司法實踐中頻頻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對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文本多與生活無切實聯系,而判決卻為當事人直接確認、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類似案情卻截然不同的判決相較法律條文在公眾輿論中往往要經受更大的質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解釋三》正是出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維護司法權威的意圖。司法解釋不同于法律,前者注重的是對司法實踐的指導,后者則在指導司法實踐的同時,更多的擔當著引導社會價值取向的作用。《婚姻法》已經設立了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保護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的制度;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也往往側重于對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一方的保護。然而自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以來,已經有三部司法解釋相繼頒布,難免有越俎代庖之嫌。法律更迭過快反而是法制不健全之體現,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當慎重制定司法解釋,并當為其注入更多的人文關懷。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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