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光杰 ]——(2012-8-27) / 已閱7417次
當前基層法院“人少案多” 矛盾日益凸顯、民事訴訟“積案”不斷增加,成為困擾基層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一大難題。實踐表明,民事“積案”增多、民事“積案”難以化解是影響司法公正和審判質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從積案的成因上分析,包括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其中司法工作欠缺、審判質效不高、執法環境較差等,是誘發民事訴訟“積案”發生的根本。為保障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基層法院應積極有效探索化解“積案”風險的路徑,已刻不容緩。筆者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就當前我國基層法院民商事“積案”發生的成因做深入的分析與總結,并在如何化解“積案”風險,降低“積案率”等方面提出一些對策建議,期望為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盡一份綿薄之力。
一、民商事“積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案工作不嚴
1、立案時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所謂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多數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對案件有共同利害關系,從而以共同訴訟人身份即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與訴訟,比如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財產共有人、債務糾紛案件中的連帶債務人、繼承糾紛案件中的共同繼承人等都系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般不得缺漏,否則,審判程序屬違法。實踐中,立案法官如對上述等案件的訴訟主體審查不嚴,極有可能會遺漏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待辦案法官審查發現必要的共同訴訟案件確遺漏了相關當事人,則案件不能如期開庭審判,辦案法官只能延期或中止審理,等廈行有關程序手續及通知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參與到案件中來,才能決定第二次開庭,這樣使新案不能如期審結,從而變成了“積案”。
2、排期的審判程序不合乎法律規定。實踐中,一些離婚原告基于經濟上考慮而不愿意承擔離婚公告費,在離婚訴狀內容中只陳述了被告外出未歸,卻隱瞞了被告下落不明 的事實,立案工作人員因疏于審查不嚴,而在排期中將公告離婚案件錯誤地適用了簡易程序,等辦案法官在庭審中發現被告己在訴前處于下落不明狀態,而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這樣,案件不得不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從而拉長了審限。
3、送達馬虎,影響排期開庭。當前基層法院的送達工作都劃歸于立案庭統一管理,由于送達任務十分繁重,而送達人員配備不夠,加上一些送達人員業務素質不太強,送達技能又較差,導致送達工作運行極不規范,甚至亂送達行為也時有發生。實踐中,因送達行為不規范而導致排了期的案件不能如期開庭,或開了庭的也不能當庭宣判的案件數也在逐年遞升,原排期的“新案” 也就成了第二次開庭的“老案”。
(二)程序利益需求不當
1、當事人“一事多鑒”的原因。申請鑒定權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程序權利,也是救濟權益的一種方式。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為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實踐中,因機制設計不合理,使舉證期限普遍設置在庭審之中,一些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在庭審中對一些損賠糾紛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傷殘鑒定異議往往不在庭前提出而在庭審中提出復鑒申請,人民法院又基于保障被告訴權而多半予以準許,或原告又以后鑒定結論有暇疵為由再次提出鑒定申請,這樣以來,“一事多鑒” 的現象屢屢發生,比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雇員受害等案件中的傷殘鑒定的反復性也成了案件的爭點,鑒定的不穩定性使賠償案件進入無序狀態,也成了無期限的“積案”。
2、緣于當事人再次延期舉證的原因。《證據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實踐中,一些復雜疑難案件往往爭議標的較大,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證據要求歷來比較嚴格,也就是說,各方所持有的證據“量” 既要充分,證據“質” 也要真實。然而,當事人收集證據也并非一件容易事,現實中,有些證人因怕事而不愿作證的現象也極為常見,有些證人長時間外出,造成案件的關聯證據也無法收集到位,因此,一些弱勢當事人在庭審中以客觀理由要求延期舉證的情形也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又基于平等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實體利益,而一般準許延期舉證,這樣,案件勢必會拉長了辦案周期。
3、當事人提出反訴的原因。反訴權是被告的一項重要程序權利,既是制約原告訴訟意圖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救濟被告權益的極為重要的一種手段。實踐中,反訴權的提出時限與舉證期限是一致的,而被告又善于搞庭審“反訴突襲”, 弄得原告很“尷尬”,由于反訴的突起會涉及到反訴人的程序利益的實現與滿足,比如要滿足反訴人的反訴答辯期和反訴舉證期限,人民法院應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利益選擇及平等保障訴權的前提下開展民事審判活動,由此看出,反訴案件能否與本訴案件當庭合并審理,這取決了反訴人的程序利益選擇,如反訴人堅持行使反訴程序中的應有的訴權時,人民法院只能將本訴案仵延期審理,使原案要經過二次或三次開庭才能了判。
(三)案情復雜需提起研究或請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民商事活動日趨異常頻繁,民事法律關系也趨于復雜多樣化,由于民事立法的相對滯后和民商事案件的復雜特殊性,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踐中,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數量也日益增多,而需要提起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復雜案件也在大幅度遞增,甚至有些“疑案”,審委會也難以定奪而需要向縣人大、縣政法委或上級法院請示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四)當庭宣判率不高。案件糾紛是社會矛盾及利益沖突的集中反映,必會觸及到社會各種關系,在當今司法環境不夠良好的大背景下,辦案法官又很難完全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擾,有時也要顧及內外關系,于是“關系案”、“人情案”、“油水案”由然而生,加上法院內部審判機制不科學,如一些基層法院未能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辦案責任追究制,案件審判仍按傳統模式層層把關,個個要研究,這些因素嚴重影響了辦案法官的審判質效,也導致案件的當庭裁判率低下,案子一擺,打招呼的人就會接踵而來,使案件背后的社會關糸趨于復雜化,為“積案”的發生提供了滋生的空間。
二、化解“積案”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立案工作,預防“病案” 流入
1、“嚴”審查。立案是訴訟程序的首要環節,立案工作的好壞同樣會影響著審判質效,因此,嚴立案是把握住“訴訟質量關”的關鍵,立案法官要從嚴、從細做好立案這一核心環節。通過嚴格細微的審查:一看訴訟主體是否缺漏;二看程序事實是否清晰;三看必備的證據材料是否齊備。遇有遺漏情形的,立案法官應釋明告知原告補上。
2、“規”送達。送達工作是訴訟與審判的連節和結合點,送達不規范,既會損害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也會影響排期開庭。實踐表明,送達不規范是造成開庭不能或引發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送達工作人員必須強化工作責任意識、審判質量意識,不斷提升送達工作水平,從而推動送達工作邁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上來,為推動審判工作良性循環提供基礎保障。
3、“細”排期。立案庭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對排期開庭的案件再做進一步細微審查,如發現原排期案件中的送達環節極不規范,嚴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利益,極有可能引發“錯案” 的發生,必須嚴禁這類“病案”流入審判庭,原已排了期的應予以取消,待第二次送達行為符合要求后才允許流轉。
4、“巧”釋明。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文化素養、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與經驗明顯存在差異,可能使法律上的平等演繹為司法實踐中訴訟技藝的不平等,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會成為強者欺凌弱者的武器。而通過釋明手段可以使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得以充分的實現,促成當事人平等地、公正地進行訴訟。司法實踐中,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釋明工作:一要建立訴前導訴機制。立案庭的導訴員應做好訴訟引導工作,或向來訴群眾發放《訴訟風險告知書》,讓當事人更為詳細地了解訴訟規則,明白訴訟風險點,使其樹立正確訴訟觀念。二要做好庭審中的釋明工作。訴訟的勝敗關鍵在于當事人的舉證程度如何,審判法官應對當事人的舉證技巧進行適度的指導,以防其偏離案件重心,或漏舉重要證據。一言概之,就是要通過法官的適度釋明職責,盡快促使當事人明白訴訟旨意,推動訴訟良性循環,進而達到和諧訴訟之目的。
(二)提升司法能力,預防“積案”發生
觀念決定方向,素質鑄就能力,強化素質能力建設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途徑。審判質效提升了,訴訟“積案”容量也會自然降低,從而推動審判工作良性循環。基層法官要在四個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加強法官品德修養上下功夫。法官的職業道德是法官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職業特點,法官必須具備高于一般社會群眾的道德素質,不僅要具有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司法理念,還要具有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質,這既是法官職業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盼,法官具備了應然素養后才能主動司法、公正司法。二要在加強業務能力的訓練提高上下功夫。我們知道,審案、判案和寫案不僅能反映出法官的司法智慧,更能反映出審判法官的業務能力,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的辦案進度就會“提速”,審判質量也就有根本性保障。實踐證明,業務水平不高,辦案能力不強,法官辦案就會感覺到“吃力”、“積案”也就越來越多,從而影響了訴訟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使案“結”而事“未了”。由此可以說,法官具備較強的法律業務素質是審“好案”,快“出案”的關鍵和基礎,也是化險“積案”的最好良策。三要在不斷加強法官責任心上下功夫。責任心強弱是做好審判工作的重要前提,責任心不強的法官,就算他業務能力再強,審判水平再高,案件質量也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工作效率也難以得到實質性提升,更不能做到“快審快結”,使“老案”堆積如山。四要在工作創新上下功夫。當前,基層法官也面臨著“積案多”、“積案難化解”的困擾,它也是嚴重影響法官身心健康不可忽略的客觀因素之一。為了緩解法官工作壓力,降低積案率,為此,法官要不斷創新司法工作思路和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在錯綜復雜的司法環境中理清工作頭緒,才能辦理好每一件訴訟案件。
(三)提升調判結案率,快速有效疏通“案出渠道”
快審快結是降低“積案”發生的最有效方法,提升調判結案率也是化解“積案”的極為重要的司法環節。而結案率的高低,又取決于審判機制的科學與否,或者說,審判機制決定著審判效率和案件質量。然而,我國基層法院審判機制仍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學,嚴重制約著審判質效。為此,基層法院應在如下幾個方面著手:一要建立審判長裁判案件獎罰機制。審判長按照規定,應對合議庭案件負全責,即負責案件庭前準備、審理方案和庭審提綱、庭審與評議活動、權限文書簽發等,如因審判長過錯而導致案件錯判,或造成后果的,按目標考核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二要推行獨任審判員辦案責任獎罰機制。獨任審判員應對其承辦的案件負總責,即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關系的定性、實體處理的恰當、法律的準確適用等方面承擔起目標管理責任;如因主觀上的原因而導致案件錯判,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三要創新工作機制。實踐表明,現行反訴時限設置在庭審中不科學合理,利小弊大,往往促成被告“反訴突襲”,打亂庭審部署,通過調研,反訴時限不宜與舉證期限設計同步,應另行確定在被告的答辯期限內較為科學合理。四要建立治理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機制。實踐證明,干擾法官辦案,又多半來自于法院內部工作人員,內部人員為案件說情,打招呼或以職權扦手過問案件的現象屢禁不止,這些干擾因素己嚴重影響了法官公正辦案, 也是影響辦案質量、增大“積案”發生的一大主要因素。為營造良好的內部辦案環境,有效提升審判質效,基層法院應盡快制定出《治理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按該規定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和其它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對親屬和身邊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嚴禁其為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中間人或者其它關系人打聽案情、說情,凡違反該規定的,視情節、后果及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作者單位: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